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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29阅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校学[2017]22号),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工作,落实国家精准资助和教育扶贫的政策精神,现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中北大学接受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班级评议、学院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资助政策培训、诚信感恩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组长:杜苇

组员:郝国臣、薛艳霞、高瑞珍、柴峰华各班班主任

第六条 班级评议需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宿舍代表担任组员,人数不得少于班级人数的20%,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每个宿舍至少有一名学生代表;班级评议小组实行回避制保密制,即申请认定的同学不得担任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等级与标准

     第七 特殊困难学生是指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低于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具体包括: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孤儿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3)低保家庭学生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烈士及优抚对象子女;

5)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发生重大变故致贫的学生。

     第八条 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费用的。

 第九条 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2)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者;

3)经常消费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者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者;

4)有抽烟、酗酒行为,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6)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分为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和推荐、学院审核与认定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 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申请学生填写《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小组组长召集班级评议小组召开评议会,根据具体认定条款,确定本班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班级内部公示。班级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途径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质疑或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举报,班级评议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在接到举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班级评议审查工作并予以答复。班级公示无异议后班级评议小组填写《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评议结果报告》,报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进行审定。班级要全程做好评议会议记录和公示记录。

第十三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尤其要对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作进一步核实。经过核实,确需调整的,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做出相应调整,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五章 认定要求

第十 深入贯彻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学校文件要求开展认定工作,认真核实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尤其是要对建档立卡学生做到资助全覆盖。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纳入资助体系,又要防止认定过滥过多。

第十 认定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学生及家庭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决杜绝班级大会票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做法,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也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十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动态调整。对家庭经济情况出现困难的学生做到及时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及时撤销其受助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十九 学院设立勤工委监督举报邮箱、资助辅导员专线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反馈渠道。如发现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第二十条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认真工作,加强体验,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对在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中考评不合格的,取消一年的资助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不积极参与的班级,减少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班级内部酌情做出调整。

第二十 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同学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对学习不积极,即挂科、旷课、旷早读早操,情况严重者无法参与等级评选(对于家庭情况特殊的同学予以特殊处理)。

第二十 学院应按照学生工作部(处)相关文件要求对需要上交存在的材料进行及时上交和归档整理。

第二十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如有与学校文件不同之处,以学校文件为准。

 

监督举报邮箱:qgb15yuan@163.com

资助辅导员专线:0351-3920162

                                  

 

  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

                                       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