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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安全管理制度汇总

发布时间:2018-11-01阅读数:

第一章 安全保障机构及职责

中北大学行政管理安全工作体制

中北大学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我校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范围内从事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学生管理、基本建设和后勤服务等各类活动。

第二章 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主任,各位副校长任副主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工作委员会,对全校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为加强各业务职能范围内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科研生产安全工作委员会、教学实验实习安全工作委员会、交通安全工作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等专业安全组织机构,分别承担相关领域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落实职责。各下设安全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相关业务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职责由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承担。

第五条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附属单位(下称“各单位”)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成立由本单位党政正职领导任组长,各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领导任副组长,由各科室、学科部、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及科研课题组负责人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组的日常工作职责可由综合科或其它部门承担,负责协调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和监督落实全面负责。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履行安全工作组织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第一责任人落实单位安全职责;各单位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的管理职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部(处)等业务职能部门在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业务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业务分管范围内的单位或部门做好相关安全工作。各与安全工作有关的行政职能部门,在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的同时,也应落实相应有安全管理职责,配合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 学校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每年逐级签订《任职领导安全管理责任制责任书》。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本单位内分解安全工作责任目标,逐人逐岗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实现“安全管理重心下移,安全防范关口前移”的目标。

第三章 各级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领导职责

1.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校安全工作委员会主任,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提出全校安全工作总体要求;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纳入校级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纳入下级党政负责人年度述职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推动构建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班子成员理论学习内容和各级干部培训内容;坚持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统筹协调全校安全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加强安全基础建设,严格实行高危项目审批和校园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为安全工作提供组织、财力、物力保证;依法领导和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2.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持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和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协助校党委书记、校长落实全校安全工作的各项事宜;负责审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部署并组织全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召开校安全工作委员会会议和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3.分管其他工作的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和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协助校党委书记、校长做好分管部门和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所分管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工作职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将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学生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2.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领导组织,健全完善并扎实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落实安全工作任务。

3.健全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房屋、各场所、各部位、各岗位、各工作环节、各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人;在本单位所管理、管辖的各场所设立相应的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工作活动中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4.每月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及时整改,确保电源线路、电气设备、房屋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品管理到位,确保易燃易爆实验、试制、生产依法依规安全实施。

5.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分析安全工作状况,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突出问题。对安全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6.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依规操作。组织各类集体活动,履行审批制度,制定、落实严密的安全应急措施。

7.强化所属学生的日常安全管理,控制学生不安全行为,排查整治学生住宿场所的安全隐患,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8.建立义务消防队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制订和持续完善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储备特殊事故应急处置的必备物资、器材、工具,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自防自救应急处置能力。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险扑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承担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章 业务职能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条 教学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教学工作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对全校各项教学活动、教学实验、学生实习实训和实验设备设施的安全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2.在制定和审查教学实验、工程训练、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大纲时,应将专题安全教育列入计划,并督促执行。对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配方、新工艺、新方法进行教学实验的,要组织制定和评审实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3.在教师培训、教学检查、工作考核、教学管理等过程中要纳入安全工作要求,将教学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指标。

4.在教学实验室建设时,要加强老旧实验设备设施的改造和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确保实验室建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5.督促各教学实验室健全完善符合专业特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实验室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专业性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管理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隐患、指令整改。

6.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教学实验、实习实训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预防重复性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科研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科研、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对全校科研、生产的安全工作负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2.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在引进科研、生产项目和审批合同时,对职业危险严重、安全可靠性差、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项目实施“一票否决”。

3.每年与各科研、生产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各科研项目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组织并督促各单位健全完善符合我校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的科研、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督促各科研、生产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组织实施危险性较大科研、生产项目和易燃易爆科研试验、试制、生产项目的安全评审,负责审核易燃易爆科研试验、试制、生产项目的项目来源和实施方案。

5.定期组织专业性安全检查,使科研项目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现场、作业条件、试验设备、生产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各种安全装置、器具、设备、设施保持安全可靠,发现隐患,要指令整改。

6.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科研、生产单位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预防重复性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门

1.贯彻执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对全校学生教育管理、学生集体活动等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在新生入学教育和日常思想教育中,积极向学生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3.研究制定有关学生文体活动、社团活动、集体外出活动、勤工俭学等方面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把学生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作为评优评奖的重要内容之一。

4.定期组织学生住宿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学生的各种不安全行为,对具有危险性的行为,负有告诫、制止、管理责任。

5.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学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提出预防重复性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1、在设备、服务采购招标时,要审查承包单位、供货单位和设备物资的相关安全资质、安全证书;在签订采购合同、公用房租赁合同或审查采购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采供双方或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2.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校设备设施、房屋等国有资产的安全验收和鉴定,准确掌握学校的危险设施、特种设备等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的基本信息。

3.在进行学校公用房屋使用分配时,要同时划分安全管理责任,并将房屋附属安全设施、消防设备及时交付有关单位纳入日常管理,确保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管理维护到位、有效完好运行。

4。加强公用房租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经营业主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做好防事故工作。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部门

1.贯彻执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基本建设工作与安全管理“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对学校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法律法规,完善建筑结构安全审核、质量安全监理、竣工验收程序,遵守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消防设施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3.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部门、使用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协调,督促整改。对新建设备设施,要协助使用单位落实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4.对施工队伍实施资格审核,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用火用电、设备设施、现场防护、人员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

5.在建设规划中,合理布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场地,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杜绝危险作业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近邻、混杂。

6.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基建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提出预防重复性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后勤管理、后勤服务工作与安全管理“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对学校后勤管理与服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2.健全完善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确保学校水、电、暖、交通车辆、电梯、锅炉等设施的安全运行。

3.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对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严格特种作业、动用明火等规章制度。

4.督促落实管理、管辖区域公共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的专人管理和特种设备的专人管理、定期审验,落实全校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年度检测。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加强卫生设施、餐饮设施、日常饮用水、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堂环境清洁、食品卫生和食品辅料的采购、加工销售达到国家标准,防止食物中毒、投毒破坏和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

6.加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用火用电、设备设施、现场防护、人员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

7.定期组织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所属部门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危害隐患。

8.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后勤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提出预防重复性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承担学校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承办学校交办的安全工作事项。

2.执行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学校综合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的排查整改;监督检查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需学校协调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告有关校领导研究解决。

5.组织全校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监督师生员工落实劳动防护工作。

6.对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并督促使用单位做好年度检测检验。

7.协助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预防重复性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第五章 与安全工作相关的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党办、校办职责。负责及时批转下发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通知,并督促检查承办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呈办学校安全工作的报告;及时转达校内各单位报送学校的有关安全工作方面的报告、信息等;把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工作,认真进行部署与总结,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工作的需要。

第十八条 组织部门职责。将安全工作纳入干部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体系。教育干部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并把各单位安全工作成效纳入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宣传部门职责。强化师生法制教育、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协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校园电视、广播、报纸、橱窗、网络等媒介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纪检部门职责。负责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严重违规违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展规划部门职责。在编制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时,要同时提出安全工作要求,把提升学校本质安全水平列入计划;在组织对部门和单位工作进行考核时,把安全工作列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1.按照国家规定,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使人员编制、人员素质与所担任的任务相适应。

2.将安全管理培训列入教职工培训计划,并协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3.在分配职工从事特种作业和有害健康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女工保护方面的规定,并考虑从业人员身体素质等条件。对职业禁忌症人员和因工伤、职业病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职工,应妥善安排适当工作。

4.把安全工作作为职工晋升、评奖的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5.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对事故责任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职责。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确保安全工作、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科技所必需的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及时核拨,监督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全校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情况审计。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监督和协助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2.关心从业人员劳动条件的改善,反映广大教职工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建议。

3.参与教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其它未提及的单位按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安全工作责任。凡因机构调整,其安全职责随调整后的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章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掌握安全管理知识,熟悉安全相关技术,对全校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当场制止和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督办落实整改事宜。

4.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的培(复)训工作,并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及时报告安全事故,按照学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供学校决策参考。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和单位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并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或本部门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做好本单位或本部门安全工作记录,做好安全工作的相关资料管理工作。

2.健全完善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和活动,及时报告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状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指导本单位或本部门师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3.积极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复)训工作,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协助单位负责人落实本单位或本部门内房屋使用、电气设备、电源线路、开关闸箱、特种设备、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安全出口、安全通道的“定人、定岗、定位”维护和管理措施,保持其管理责任到人、完好有效运行、依法安全使用。对本单位或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要督促落实定期检验要求、依法依规使用。

5.定期开展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督促本单位或本部门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发现有危及师生生命安全或其他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6.对本单位或本部门使用的房屋和大型设施进行改造、维修,须提请和督促负责人向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7.发生安全事故立即报告,按应急预案迅速处置,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第七章 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指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学生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活动的教职员工和各类人员。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自觉接受安全技能培训教育,积极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在从业范围内,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行为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情况;完成作业后,必须清理作业设备和现场、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对使用的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定期维护和检修;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严禁设备设施带故障运行。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的,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第三十六条 外出从事各类活动的从业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严格遵守属地单位及从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工作扎实、表现优秀及有突出成绩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凡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据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北大学安全工作“三级管理、分级负责”规定

为贯彻安全工作“三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全校内构建“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基层单位全面负责、工会监督参与、师生广泛支持”的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我校现行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本规定:

一、 三级管理体系及分级负责原则

1.校党委书记、校长是我校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我校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各业务分管副校长与业务职能部门(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学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为一级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监督分管业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业务系统的安全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

3、各院(校区)、部、处及直(附)属单位为二级安全管理机构,其党政第一责任人负责在本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各科、室、班组为三级安全管理机构,其行政责任人直接负责在本部门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5、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对全校安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协调、监督各业务口落实安全工作要求,指导校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6、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全校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活动,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责任。

7、各级部门及领导在开展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必须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将安全管理工作与其它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保障各项工作的安全顺利完成。

二、三级管理监督保障

1、校工会要建立健全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设置劳动保护检查员,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危害职工人身健康的因素和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

2、校行政监察处负责对各单位落实执行我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对安全管理不作为或安全工作不力的单位领导及时提出行政监察意见,对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的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三、安全检查

1、日常安全检查以各单位自查为主,安全保卫处及各业务职能部门抽查、监督指导为辅,并接受省教育厅、省国防科工办、消防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性安全检查。

2、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检查人员必须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及时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由检查人、隐患所在单位共同提出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报请业务分管校级领导、安全保卫处同意后,分期实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执行国家《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四、安全教育

1、 校级领导、专职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2、教职工(含临时工)、学生(新入校学生)的日常及节、假日安全教育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

3、新入校教职工的安全教育由教师教育发展中心、人力资源管理处、所在单位、所在科室(班组)分次实施。

4、学生参加教学实验、实习实践前的安全教育,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学实验(实习实践)单位分次实施,研究生教学实验(试验)的安全教育,由其导师负责组织和实施。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教育由活动组织单位负责。

5、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由校内各用工单位负责组织,教育考核情况要报请安全保卫处备案。禁止聘用或使用无证人员、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特种作业。

五、生产经营承包、公产房屋租赁安全管理

1、进行各类承包、租赁时,校承包、租赁单位或主管部门必须审查其主体资格,审核承包、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能力和经济补偿能力,并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

2、生产、经营承包,公产房屋租赁时必须同时承包安全责任与安全管理。

3、承包、租赁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安全管理、安全责任内容。

4、在教学区域、火化工实验区域,不准进行生产、经营承包和公产房屋租赁。

六、事故管理

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采取措施应急处置,并第一时间报告主管校领导和校安全保卫处。安全保卫处要根据事故性质与事故等级及时提请校领导将事故情况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八、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工程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

1、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工程项目或生产、试验技术改造时,要将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及所需投资纳入建设计划。

2、设计单位在编报设计图纸资料时,要有《安全卫生专篇》,并要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3、工程监理部门与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建筑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实施,要接受政府安监部门、省国防科工办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

九、奖惩

1、对积极执行、认真遵守“三级管理、分级负责”安全管理规定,并有显著成绩者,经校安全工作委员会考核评比,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2、对不严格执行此规定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和后果,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中北大学任职领导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管理责任制原则,强化岗位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管理力度,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度任职领导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一.责任目标

任职期间,努力创建平安校园,落实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管理制度,落实应急抢险措施,保障所管部门和区域内形成“人人都有责任担、事事都有责任制、处处都把责任落到实处”的安全管理良好局面,实现无爆炸、无踩踏、无食物中毒、无重大火灾、无群体性事件、无网络与信息泄露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整改率达90%以上,师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达100%。

二.书记、校长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负责和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

2.贯彻“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在规划、决策、部署各项工作时,同时计划、决策、部署安全工作。

3.审批实施并督促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工作长效机制,推进安全管理“七化”建设。

4.强化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将安全工作纳入干部任用、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在评比、考核各项工作中,严格执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管理的失职、渎职、不作为者和事故责任者给予严格责任追究。

5.支持安全职能部门的工作,及时对安全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保障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隐患整改、微型消防站等作所需资金的投入,逐步改善学校环境本质安全条件,稳步提高我校安全工作水平和事故防控能力。

6.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和布置安全工作任务;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工作委员会例会,听取业务分管校级领导、职能部门安全工作汇报,及时协调处理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每半年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掌握安全工作动态。

7.审批各种具有较大危害后果的活动、作业、实验,以及签订各项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建设、租赁承包合同书时,同时审核安全管理事项,明确管理主体安全责任,凡没有安全管理要求、安全考核指标内容的,不予签批、盖章。

8.参与火灾、爆炸和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对事故调查、同类事故预防和责任人处理提出指导性意见,指令有关部门落实责任追究。

三、部门分管校级领导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我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协助书记、校长作好业务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

2.遵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与分管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督促分管的二级单位贯彻落实逐级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七化”建设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校内交通、信息网络、饮食卫生、传染病防治、自然灾害预防等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的二级单位的安全保障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管理和协调落实职责。

3.贯彻“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实施各项工作时要将安全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评比。每学期组织一次安全约谈,听取分管单位安全工作汇报。定期督促分管单位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每半年对分管单位的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掌握安全工作动态,协调处理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督促分管单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台账、开展师生安全技能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建立志愿(义务)消防队、制定完善相应的突发事故(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5.审批各种具有较大危害后果的活动、作业、实验,以及代表校长签订各项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建设、租赁承包合同书时,同时审核安全管理事项,明确管理主体安全责任。凡没有安全管理要求、安全考核指标内容的,不予签批、盖章。

6.支持全校安全工作和安全职能部门的工作,及时对安全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协助校长和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做好全校安全工作。

7.参与火灾、爆炸和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对事故调查、同类事故预防和责任人处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院、部、处级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部署、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全面负责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负有系统管理的安全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还应督促分管系统或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对所属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相应的协调管理责任。

3.全面落实安全管理网格化和安全职责全员化,在本单位内按“一岗双责”分解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逐岗逐人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督促落实,确保每项工作、每个部位、每个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每台设备(仪器)的安全管理均有人负责,达到安全管理无盲点、无空白、全覆盖、全参与的目标,所签订《安全责任书》的情况要汇总后报校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学生处要督促所属学生管理部门建立“以班主任参与的班级为主体的安全管理‘班级网格’”和“以班级小组为单元的安全管理‘小组网格’”,明确学生宿舍、学生群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4.坚持执行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和定期组织安全约谈,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约谈,听取所属部门(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分析研判本单位(系统)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安全工作的措施并督促落实,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单位(系统)的安全工作动态。

5.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制度保障和经费投入等安全保障体系化建设,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健全物防技防设施,完善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兼职安全员、志愿消防队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制订和不断完善各部位、各岗位的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6.在决策、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各项工作时,要将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评比,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落实安全考核奖惩化。在制定、签订各类租赁承包、委托经营及施工管理合同时,要包含安全管理内容和安全责任,以经济指标制约,明确发生事故后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分别与承包、承租、经营、管理人签订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7.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以书面形式将本单位各类场所、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置方式和人员疏散引导方法,如实告知本单位员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和实战化事故应急演练,提高教职工应对安全事件和规避危险的能力。学生处要督促所属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实施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安全行为、事故防范技能的引导、告知、警示教育。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要督促相关实验室针对教学科研项目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实验、实习前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考核,检查实验、实习过程中的监督监护措施落实情况。

8.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对本单位所管理、配置、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器材要定人定时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负有系统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要督促分管系统或部门对科研、实验、生产、经营、实习、住宿等设施设备、电源线路、场地(馆)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品、剧毒品、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射线装置,实施按规范、按标准、定人定点管理,并定期对管理情况实施检查,消除隐患。

9.建立和落实岗位每日安全巡查、部门每周安全检查、单位每月安全检查督查、特殊时期全面检查的隐患排查整改常态化工作机制,每月要对所属部门(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依照“谁检查、谁负责”和“谁的隐患谁整改”的原则,定措施、定资金、定人员、定责任、定进度,及时整改或督促。并建立台账,详实记录检查、登记、监管、整改等情况。对监督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建议要及时、定人、按期完成,按时限上报整改结果。隐患或危险消除前,必须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对随时可能引发事故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或作业,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或停业。后勤管理处要遵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消防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食堂消防工作指南》等法规标准,要做好水、电、气、暖供给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修维护,要落实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维修和管理,落实教职工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教学楼、公寓楼的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单身教职工)宿舍、食堂、教室、办公楼等人员密集与重点部位的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和饮食卫生管理,加强夜间安全巡查,控制学生(单身教职工)不安全行为,杜绝火灾、群体性食物中毒和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0.组织文艺、体育、会议、展览、就业招聘等各类群体活动,严格执行《中北大学大型群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申报审批,制定、落实严密的事故预防和安全应急措施,并明确安全职责,确定专人负责。

11.实施维修、装修、装饰及变更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必须向校有关职能部门报请施工前安全性评审、工程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并要以《安全管理责任书》的形式督促要求施工单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督促施工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指定专人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护和管理,确保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新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消防建审、验收由校基建部门负责。

12.强化本单位治安防范和防暴反恐工作,有效控制本单位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和师生员工违法犯罪人数,落实校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加强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管理,遏制校内外交通事故的发生。

13.发生事故、案件时,立即按照所制定的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及时如实向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书面报告不得晚于12小时),保护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14.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五.科、室负责人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落实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指示、指令、要求,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和组织实施责任,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全面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内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并逐个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作时时、处处、事事有人管理、有人负责。

3.布置各项工作时,同时布置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本部门员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4.定期对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有险情会正确处置,有隐患会及时排除,不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5.坚持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违纪、违规行为。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较大安全隐患和事项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一时无法整改的要采取监控措施,加强防范,确保万无一失。

6.完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落实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措施,保障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7.负责维护本部门配置、使用的安全设施、消防设备器具,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管理符合要求。

8.落实治安防范、交通管理、饮食卫生、传染病防治、信息网络等安全管理工作。

9.发生安全事故及案件时,积极抢险救援,并妥善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六.奖惩措施

1.本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第一考核条件,对不认真执行责任制和出现各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2.凡发生事故的单位,除取消评优资格外,将按学校有关制度从严追究任职领导的行政及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中北大学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校园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秩序,加快“平安校园”创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网格化管理模式为依托,以落实工作责任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重点,按照“主体明确、任务清晰、流程规范、分级管理、网格到底”的安全管理工作总要求,构建以校党委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与的安全管理“大网格”、以各处室负责人参与的安全管理“中网格”、以学科部或科室负责人参与的安全管理“小网格”、“以班主任参与的班级为主体的安全管理‘班级网格’”和“以班级小组为单元的安全管理‘小组网格’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校园安全网格管理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推进政治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实习实验安全等管理措施的落实。

二、网格化管理划分形式

学校按照单位为主、分级管理、齐抓共管、“谁使用,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将校园划分成若干层级网格,实施“定格、定人、定责”管理,实现安全管理不留盲区,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

1、校党委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校园安全管理的一级网格,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一级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校园安全工作,协同其他业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做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2、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是校园安全管理的“中网格”,各二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二级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单位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协助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做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3、学科部或科室负责人是校园安全管理的“学科部(科室)网格” 的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院系(科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学科部或科室还要进一步划分网格单元,确定具体负责人员作为网格单元的第一责任人,管理网格内安全工作。

4、学生班级是校园安全管理的“班级网格”,各班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是各班级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班级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班级班主任要直接参与班级网格化管理,指导和督促班级安全工作的完成。各学生班级还要在班级网格内,以寝室为单元将本班级分成若干小组组成小组网络,确定小组长作为小组网格单元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管理各小组网格内安全工作。

三、网格化管理运行要求

1、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上一级网格负责确立下一级网格,下一级网格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上一级网格承担安全主体责任,上一级网格对下一级网格承担安全监管责任。上级网格要与下级网格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进行层层分解落实。

2、安全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安全宣传责任、安全投入责任、安全检查责任、规章制度落实责任、教育培训责任、安全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的安全工作责任。

3、安全监管责任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责任、安全投入责任、安全审批责任、安全检查责任、违规(事故)处理责任、安全培训责任和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的安全监管责任。

4、网格责任主体应统筹做好网格内有关政治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实习实验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

(1)做好对网格内各类人员和组织的管控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各类人员和组织的动态,落实教育、管理和稳控措施。

(2)做好对网格所属地域和网格空间的安全管理、巡查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处置、上报各类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3)做好网格内各类基础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和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范与要求,及时排查、发现、整治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各类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4)做好对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与稳控工作,及时了解、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并深入做好化解工作。

5、网格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重点人员教育管控、重点部位防控、防控资源力量、重点事项等各类安全工作台账,并及时更新动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掌握各类防控资源和对象的情况。

6、网格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围绕防控点位、线路、部位和重点人、重点矛盾纠纷等防控任务,逐人、逐地、逐事明确防控工作目标,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

7、网格安全管理监管主体加强对网格防控力量的分类培训,准确掌握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

8、网格安全管理监管主体要建立网格化安全管理运行监督与考核体系,定期开展工作督查与考核,督促各网格、各岗位把工作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是一种新型监管模式,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管理力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必须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为确保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划分网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抓好基层,建立制度。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是夯实校园安全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并拓宽现有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注重科室网格、班级网格、小组网格的建设,切实把安全管理职责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并且在工作中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中北大学安全员设置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员队伍建设,强化安全员工作权益,确保安全员正确履职、严格监管,着力提高安全管理的执行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员是指全校各单位从事单位、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和从事分线安全监督检查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类安全员应依法、依规对本单位及本系统进行常态化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本单位、本系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所在单位、全校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员工应大力支持安全员履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员的设置和选用

第四条 根据我校现行的安全监管体系,安全员分为三类:安全管理督查员、安全管理督导员、安全管理员。按以下类别分类分线设置:

(一)负有分线管理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教务处、科技产业处、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处)设置由一名副处级领导兼任的安全管理督查员。

(二)各机关单位及承担教学、科研实验、生产经营、服务等任务的二级单位,设置一名由该单位综合科科长(办公室主任)或其它工作人员兼任的安全管理督导员。

(三)各教学(科研)专业实验室、防火防爆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部门,可根据单位规模、地域特点等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部门、部位或专业类别设置相应数量的安全管理员。

第五条 安全管理员的设置数量,既要保证覆盖本单位的所有管辖区域和业务工作,又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易燃易爆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员的数量不应超过单位教职员工人数的1%。如单位规模较大、场所分散,每个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m2

(二)承担易燃易爆实验室管理的单位,每个事故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或部门设置1名安全管理员,但每个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m2

(三)承担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场所管理的单位,每个事故危险性较大的部门或部位设置1名安全管理员,但每个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00m2

(四)承担学生管理任务的学院,安全管理员的数量按学生人数的1/2000设置。学生人数少于200人的,不单独设置。

第六条 安全管理督查员、安全管理督导员和安全管理员(统称为安全员)由各单位从本单位教职工中择优选取,报安全保卫部(处)审核并经校安全工作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在校内发文公布。各单位对批准任用的安全员也要以适当的形式在单位内部公示,并明确其相应的管理责任区域。

第七条 安全员的选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

(二)了解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熟知本部门与岗位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三)工作踏实、认真细致,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工作协调能力;

(四)坚持原则,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保持安全员队伍的相对稳定,遇有工作调离、岗位调整、因公外出等人员变动时,单位要及时调换、调整和补充,并及时审核、上报备案,保证安全管理工作正常不断线。

安全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安全员工作职责

(一)安全管理督查员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本系统各单位落实学校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要求。

2、督促本系统各部门落实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做到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3、定期组织和实施本系统“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积极督促、协调不安全隐患的整改。

4、对本系统特种设备运行、易燃易爆教学科研等具有较大事故危险后果的业务工作项目,实施审批与控制管理。

5、研究本系统安全工作形势,及时布置安全防范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6、积极响应、指导、协调本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善后处理。

(二)安全管理督导员职责

1、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提出本单位落实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措施,并督促执行。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本单位《安全管理台》,监督、检查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经常组织本单位师生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做好新入校职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4、定期组织人员对本单位所属的教学、实验、办公、学生住宿、生产经营等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要求。对查出的隐患,要督促管理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对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要当即制止。

5、督促所属部门做好消防器材、安全设施、重点设备的管理、检查和维护工作。

6、准时参加校内各种安全会议、培训,做好各种安全工作记录。

7、参与本单位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与原因调查,提出推进安全管理的合理建议。

(三)安全管理员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安全工作要求。

2、落实责任部门或区域内电气设备、电源线路、开关闸箱、特种设备、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安全出口、安全通道的“定人、定岗、定位”维护、管理措施,保持其完好有效。

3、积极组织责任部门、区域内的各类人员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实施具有较大危险性实验、作业时,督促责任人落实场地(场所)、试施、设备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参与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危害告知警示教育,并监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执行。

4、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5、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现场中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对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推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建议。

6、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处置,并详细记录。

7、发生安全事故立即报告,按应急预案迅速处置,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第十条 安全员的权限

(一)有权随时检查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检查、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调阅安全管理档案资料、了解安全管理情况等。

(二)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责令和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和督促相关责任人立即停止作业,并紧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向学校、单位或职能部门提出整改要求。

(三)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模范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表扬或奖励的意见和建议。在各类评优评先中,对存在忽视安全、领导不力、管理不善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考核否决意见和建议。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安全员应自觉接受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所在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每月须如实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责任区域的安全工作状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安全员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在每年十二月份进行。安全管理督查员、安全管理督导员的考核由校安全保卫部(处)组织实施;各单位安全管理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安全保卫部(处)负责监督和备案。

待遇与奖罚

第十三条 安全员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和任务,享受相应等级的岗位补助。岗位补助的等级,由校安全工作委员会根据各二级单位的人员数量、部位规模、专业特点及危害后果等实际情况核定。其中:一级80-100元/人·月、二级50-80元/人·月、三级30-50元/人·月。

第十四条 安全员岗位补助在每年年度考核后,按考核结果发放:

(一)能认真履行职责,在本系统、本单位内圆满完成学校、单位所布置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实现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经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

(二)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但负责管理的系统、部门、区域有安全事故发生的,减半发放。

(三)未能按要求落实和执行学校、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的,逐次扣发当月岗位补助的30%。

(四)对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中敷衍、推诿、无成效或负有事故管理责任的,扣发其本年度的岗位补助。对情节严重者,由所在单位取消其安全员资格。

第十五条 经济独立与经营单位所设安全员的岗位补助,由所在单位按年度考核结果和补助标准自行发放。

第十六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工作扎实、表现优秀及有突出成绩的,学校给予300-500元/人·年的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通则

1、安全管理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2、全校师生员工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3、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中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原则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4、各级领导在组织各项业务工作时,必须坚持安全工作“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业务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即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卫生设施的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6、各单位必须结合专业特点、工作内容、所处环境制定《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建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并每年定期开展演练,补充、修正《预案》。

7、开展各类实验、试验、试制、生产等作业,作业组织单位和负责人应制定能够确保安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工艺规程、安全守则,并严格执行。

8、特种作业人员、消防重点岗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危险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操作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9、新入校教职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学校级、院级、科室班组级),教师、职工、学生参与实验、试验、试制、实习前,组织单位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10、作业安全要求

作业前:操作者要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并对所用仪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在确保安全的状态下方可操作。

作业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艺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禁止闲谈、打闹、戏笑,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私自动用他人使用的仪器设备。发现故障、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停止作业,报告负责人检查处置,严禁违规、带病、超限和冒险作业。

作业完成后:关闭仪器设备,清理环境卫生,清除安全隐患。所用物品归放到位、摆放整齐,并做好交接班和仪器设备安全状况记录。

11、易燃易爆实验、试制作业要贯彻“三少三隔离”原则,即危险品存量少、工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非危险工房与危险工房隔离、非危险作业区与危险作业区隔离、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离的原则。实验室及所用设备、设施、防护隔离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要有定员、定量标准。所用危险物品不得在实验室存放,废旧火工品、爆炸品必须及时妥善销毁。

12、非电工禁止从事电气设备维修检查工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装接临时电源。

13、从事高空、井下、有毒有害、高低温、有限空间等特殊危险作业,要穿戴好特种劳保护具,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操作。

14、易燃易爆性作业场所、仓库、学生公寓、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因维修作业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完善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报经校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操作。

15、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严禁闲杂人员进入,严禁烟火。

16、工作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内外,必须保持道路畅通平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通道标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堵塞、堆放杂物。

17、发生事故,所在单位和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应急处置,疏散抢救人员,并向有关部门报警报告,杜绝瞒报、漏报、迟报。事故调查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并提出改进措施。

18、对违犯安全管理制度,不执行操作规程,不遵守劳动纪律,不严格履行安全职责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给予严肃追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中北大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持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不断提升师生员工的安全自防能力和事故自救技能,增强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和事故防控整体能力,更好地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是提升广大师生员工安全素质、防范安全事故的根本措施,我校所有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大学生、研究生)应当积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三条 各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熟悉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规程,掌握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操作技能,熟知事故自防自救基本常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类型和内容:

(一)日常安全教育。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每学期至少一次,并要结合季节变换、节假日等不同时段的安全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向师生员工传授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防火、防盗、防爆、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溺水等安全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技术;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等。

(二)节假日安全教育。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在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及寒、署假等重大节假日前完成。向师生传授防火、防盗、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溺水和预防雷电、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为重点内容的安全专项教育。

(三)新教职员工上岗安全教育。在编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由校教师教育发展中心和各用人单位负责分次组织实施,其它用工性质的新员工安全教育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需对安全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传达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等。

(四)新生入学安全教育。在新生报到后1个月内完成,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学院实施。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骗、防交通事故、防中毒、防溺水等方面的专题教育。

(五)特殊工种人员安全教育。电工、焊接、危险化学品、热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由各用工单位负责,确保本单位特殊工种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特殊工种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由各用工单位会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保特殊工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取证、复审,做到持证上岗。

(六)实验室准入安全教育。由各学院及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负责组织,在教师、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其它协作人员首次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或进行新研发项目、实验新工艺、易燃易爆实验时完成,并需对安全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传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特殊仪器装备的操作要领、实验物质特性、重点环节安全防范、紧急事故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安全教育。

(七)实习实训安全教育。由实习实训组织部门负责,在实习实训开始前完成。向参与人员传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操作基本常识、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工具、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事故预防措施、事故急救方法及劳动纪律等。到校外单位实习实训的,遵从实习实训单位的工作要求,但组织单位要加强实习实训的遵章守纪意识教育和交通安全、人身安全知识教育。

(八)集体外出和社会实践活动安全教育。由活动组织单位负责,在活动开展前完成。向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传授防火、防盗、防骗、防交通事故、防中毒、防溺水和预防雷电、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安全常识和技能。

(九)校内大型群体活动安全教育。校内举办文艺、体育、招聘、考试、会议等大型活动前,活动组织单位要负责对参与活动的管理人员进行专题教育,传授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存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事故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

(十)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安全教育。由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根据安全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传授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等。

(十一)外来基建、维修施工人员和公用房租赁经营人员安全教育。由学校基建、维修、公用房主管部门或相关项目的合同签订单位负责组织,定期对其进行防火、防盗、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当采取专题会议、报告、讲座、交流研讨、观看安全专题视频等方式进行,并要与日常安全知识宣传相结合,借助微信群、QQ群、网络等宣传媒介,拓展安全教育培训形式。

第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照规定,各单位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包括所属全体师生员工参与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要建立档案、留存影像资料,需考试考核的,要有试卷、有成绩、有记录,并留存备查。

第八条 对于因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北大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校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强化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整治,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检查是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手段,其目的是督促各岗位执行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保障条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条 安全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 安全检查的组织

第四条 我校安全检查实行“学校定期查、单位每月查、部门每周查、岗位每日查、特殊场所定时查”的隐患排查整改常态化工作机制。

(一)学校安全检查。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安全保卫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校进行安全检查,按照上级要求部署安全专项检查,组织各业务职能部门对全校开展集中安全检查。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按照上级和学校部署及时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二)单位每月安全检查。各单位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并按照学校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部署及时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三)部门每周安全检查。各单位所属的科、室、班、组负责人每周要对管理管辖区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按照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部署及时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四)岗位每日安全检查。全校教职员工每天的班前、班后,要对工作岗位范围内的安全事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参与和落实单位和部门组织的安全专项检查。

(五)特殊场所定时巡查。学生公寓、食堂、教学楼、图书馆、室内体育场馆、生活服务中心、科艺苑、附属学校、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实验室、变(配)电室、校园网络中心机房、监控中心、基建维修施工现场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指定人员执行每日定时巡查,人员密集场所2小时巡查一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巡查2次。学生公寓、校医院、教学楼、校园网络中心机房、监控中心、变(配)电室等部位还应加强夜间防火安全巡查。

第五条 各级各类安全检查都要周密计划、认真组织,制作和填写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形成检查记录,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由安全检查组织牵头单位或部门负责存档备查。安全检查记录将作为工作落实、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必须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照检查内容全面细致地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令其纠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项分析研究,指出隐患内容,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向所在单位或责任人当场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由检查人员签名、责任单位或负责人签收。

第七条 各级各类安全检查组织牵头单位或部门是隐患整改的监管单位,要加强隐患的督促整改,要在隐患整改完成或整改限期结束后,对整改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和登记销号,对仍未整改的隐患和未到达整改要求的,要进一步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

第三章 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安全检查内容应视不同安全检查形式有所侧重,可参照以下内容制作《安全检查表》,开展自查、检查和巡查工作:

(一)《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1、有健全的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安全责任体系,所有房间都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2、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逐人逐岗、层层签订,《大学生安全告知书》签订到每位学生。

(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1、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管理、安全责任考核、安全教育培训演练、安全检查巡查、消防安全设施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2、制定并执行了仪器、设备和实验、生产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

3、制定并持续修订了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三)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

1、建立了月查、周查、日查和巡查的安全检查台账,且执行到位、记录规范。

2、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及时落实整改,形成整改记录并存档。对未整改的隐患,有督促整改措施记录。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执行到位,各场所无明显隐患。

(四)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1、有年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按期组织开展,有记录资料,师生员工能掌握安全基本知识和事故自防自救技能。

2、有日常安全宣传教育的媒介或信息平台,经常性地对师生员工宣传安全知识和提示提醒。

3、按期组织全体师生员工开展了安全应急演练,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工作性质,开展了相应的突发事故应急演练,演练记录规范存档。

(五)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

1、建立有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有动态登记台,记录详实准确。

2、各类管控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销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它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及气体(钢瓶)的采购、贮存、使用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3、实验室或作业场所内各类危险化学品分类放置、摆放整齐、标注清晰、存量合理,无存放大桶试剂和大量存放试剂的情况。

4、化学废弃物能按要求妥善销毁或处理。

5、对所涉及的各类危险化学品,有突发泄漏、灼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必备的处置器材、药品、特殊物资。

(六)各类设施设备、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和完好情况。

1、建立有各类设施设备、消防器材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2、各部位每个房间的设备、器材、物品逐个登记造册,并根据变动情况及时修正。各类设施设备维护到位,安装牢固,能安全使用。

3、锅炉、电梯、燃气、体育场地与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无故障运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符合要求,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测维护,楼道、楼梯、阳台护栏牢固,楼梯内的照明设施完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灭火器材、应急照明、指示标志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锁闭封堵和杂物堵塞;室内消火栓无杂物遮挡、附件齐全、供水正常;烟感、喷淋、通风窗道无杂物遮挡。

(七)用火用电安全情况。

1、室内外供电线路、开关插座无陈旧老化、绝缘破损、过载保护失效、超负荷使用等不安全情况,电源开关、电源总闸设置位置明显,无遮档便于操作。

2、各类场所内用电设备的负载符合供电线路设计容量,电源线路的敷设、拉接符合安全要求,无不穿管保护、随意拉接、沿地铺设、近邻紧靠易燃物的情况。

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范,停用的设备能及时断电,无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违规用火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学校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内容,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另外确定。各单位应根据学校要求严格执行。

第三章 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条 安全隐患整改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隐患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负责制。对各类安全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的安全隐患,隐患所在单位或部门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整改结果要及时向检查人员书面反馈,直至检查人员复查确认合格。对因条件或资金限制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采取隐患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时报送学校相关部门协助整改。但在隐患未完成整改前,隐患整改和隐患监控责任仍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对师生员工举报的安全隐患,接受单位应立即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及时跟踪督促隐患所在单位整改或告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督促。

第十二条 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负责协调全校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涉及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牵头推进隐患整改,并对整改工作提供指导。

第十二条 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和验收要形成闭环管理,以书面材料存档。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力求做到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化、常态化,把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特别是重特大安全隐患发现和整改及时、彻底的单位和部门,学校将给予表彰。对及时发现和上报安全隐患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职责,未及时发现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推卸责任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单位安全检查表(月查、周查)

检查部门(部位): 部门(部位)负责人:

序号

检查内容

检 查 项 目

检查结果

发现问题处理情况

1

日常安全管理

1.各岗位安全责任人明确,各房屋有责任人标识。

2.安全规章制度健全,能严格执行。

3.部门安全工作台账记录详实完整,各岗位、安全重点部位每日开展安全自查、巡查,检查记录签字存档。



2

安全宣传教育

1.全员安全宣传教育、演练能按期实施,师生员工无违章违规作业行为。

2.师生熟知事故自救常识,无安全事故发生。

3.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专业作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3

用火用电管理

1.电源线路连接规范,无私拉私乱接,无老化破损、私接乱接、随地铺设、近邻易燃物和线路发热等现象,无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行为,过载保护装置正常有效。

2.用电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使用完毕能及时切断电源。

3.无电动自行车在室内、楼道、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违规停放,无私拉电源线路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和过夜充电现象。

4.装修装饰、动用明火能按规定申报审批,无违规使用易燃材料、随意使用明火、焚烧物品、违规吸烟的行为。



4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1.灭火器材齐全有效,有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2.室内消火栓内附件齐全、无杂物,出水正常、无渗漏,周围1米内无遮挡物。

3.烟感报警器、消防喷淋头、应急灯、疏散指示灯等完整完好、标识清晰、无杂物遮挡。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锁闭封堵,走道内、楼梯间、防火门、楼梯口防火卷帘下方及其周围有无堆放物。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

1.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运行正常、管理维护到位。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在位、不少于2人,每日严格检查巡查,详实记录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行、设施检查情况。

3.值班人员熟悉掌握设备操作方法,熟知火灾应急程序和措施。



6

危化品使用管理

1.各类易制毒、易制爆、剧毒、气体气瓶、化学试剂等危化品购买、储存、使用符合规范要求,有危化品动态使用台,安全管理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2.有专用于存放危化品的空间,实验室内危化品有序分类存放、存量合理,有通风、隔热、避光设施划措施。

3.废弃危化品是否规范存放、经常收集、及时处理。



7

设施设备使用维护

1.各类设施设备专人管理,责任明确,有日常管理维护制度和措施,安全附件齐全有效,设备不带故障运行。

2.房屋无开裂、倾斜、下沉,建筑物周边地面无塌陷、坑洞,外墙装饰装潢材料无松动、脱落,楼道、楼梯护栏牢固,照明设施完好。

3.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健全,按期维护保养、检验,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齐全有效。



8

隐患整改

1.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并落实整改资金,及时予以核查销账。

2.安全隐患整改完毕,整改情况记录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9

事故应急

1.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修订完善。

2.有应急处置队伍和专用器材、物资和药品。



10

其他安全隐患

有无影响安全的其它隐患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办公场所日常安全检查表(月查、日查)

部门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部门负责人


项目

检查内容及安全要求

检查情况

日常管理

1.安全管理责任明确,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检查巡查,记录详实。

2.有安全检查、消防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物品摆放

1.文件柜、办公桌及其他物品摆放平稳整齐,无超高堆放、重心偏离、妨碍人员走动和影响疏散的隐患。

2.无易燃可燃杂物长期堆放,无易燃易爆化学品存放。


用电安全

1.电源线路、插头、插座未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且位置合理,线路穿管穿槽保护,无老化破损、私接乱接、随地铺设、近邻易燃物和线路发热等现象。

2.用电负载小于插座、插板的额定容量,电源线路有过载保护装置且使用正常,无超负荷使用和私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情况;

3.各种用电设备有专人负责,使用完毕后能切断电源,无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行为。

4.电源总开关周围无可燃物、遮挡物,下班时能做到断开无关电气设备电源后方才离开。


用火安全

1.无随意在室内明火、焚烧物品的行为。

2.吸烟者无随意丢弃烟头的情况,无遗留火种。

3.垃圾筐、垃圾箱内杂物及时清倒。


消防管理

1.灭火器喷管、铅封完好,压力表指针在绿色正常,摆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且维修时间未超一年。

2.室内消火栓内消防水枪、水带齐全、无杂物,消火栓无渗漏,周围1米内无遮挡物。

3.烟感报警器、消防喷淋头等消防设备无杂物遮挡,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完整完好、标识清晰;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走道内、楼梯间、防火门、楼梯口防火卷帘下方及其周围有无堆放物。


其它情况

有无影响安全的其它隐患


对发现问题

的处理情况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留存联)

校安字( ) 号

在 年 月 日的安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隐患:

完成整改时限: 年 月 日前 复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 复查人:

被检查单位、场所的负责人或现场人: 被检查单位、场所的负责人或现场人:

——————————————————————————————————————

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

校安字( ) 号

根据 年 月 日下发的《安全隐患责令期限整改通知》,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意见如下:

复查结论:

复查人: 被检查单位、场所的负责人或现场人:

年 月 日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通知联)

校安字( ) 号

在 年 月 日的安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隐患:

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

被检查单位、场所的负责人或现场人:

检查人:

年 月 日

中北大学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为健全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全校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全省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的通知》(晋教后勤[2016]7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是为了及时传达国家、省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通报安全工作情况,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掌握安全工作信息,分析研判安全工作形势,总结交流安全工作经验,安排部署安全工作任务,研究和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我校安全工作例会分为校安全工作委员会例会、技安防火委员会例会和单位安全工作例会三种形式。例会通常每季度或每月定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校安全工作委员会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校办召集、校长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

四、校技安防火委员会例会每月月初召开一次,由安全保卫部(处)召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工作需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五、各单位安全工作例会每月月初召开一次,由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召集和主持,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书记、副职、部门负责人、安全员)或全体人员参加。

六、安全工作例会召开前,召集单位或召集人应提前三日通知参会人员,并向参会人员传达或收集例会议题。会议召开时,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

七、各委员会成员和各单位相关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业务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分管业务领域的安全工作事宜。接到例会通知要及时提交会议议题,按时参加例会,并详实汇报安全工作情况,交流安全工作信息,针对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积极提出对策和建议。对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

八、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要切实解决安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不得流于形式。例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要明确专人负责跟踪督促,确保决议、决定得以贯彻落实。

九、各单位安全工作例会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内容。各单位安全工作例会的议题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要于每月底前书面报送安全保卫部(处)。

十、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北大学安全约谈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我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约谈

安全约谈,是指我校上一级行政领导对下一级管理单位(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了解安全工作动态,分析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存在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或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二、约谈原则和组织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和“分级组织”的原则,由校级领导对分管单位处级负责人约谈,或处级领导对本单位相关负责人约谈。

三、约谈对象

1、各级安全管理责任人;

2、存在事故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消极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单位主要领导;

3、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4、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职能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5、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四、约谈内容

1、安全约谈要听取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

2、对存在隐患单位的约谈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增加安全工作责任等专题汇报。

3、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

五、约谈程序

1、约谈前,由约谈人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2、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有2人以上参加,并安排专人认真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约谈内容要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并发送被约谈单位及有关单位备查;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向约谈人及有关单位报告。

六、约谈时限

1、安全约谈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

2、对安全隐患整改的约谈,在接到隐患逾期未整改报告后7日内进行;

3、发生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进行。

七、各级约谈要定期定时进行,约谈时被约谈对象应当准时,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组织约谈、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工作不实、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约谈通知书

2、安全约谈记录

附件1:

安全约谈通知书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主持人


记录人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人(签字):

被约谈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北大学安全管理台制度

为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切实把安全工作做实做细,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决定在我校建立并推行统一的安全管理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管理台在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安全管理台是反映一个单位安全工作情况的重要资料,是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建立安全管理台,促使安全管理更加规范化、条理化,便于经常性地对照和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使安全管理责任更加明晰,职能得到强化。

二、安全管理台的分类及内容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安全管理台分为以下十大类:

第一类、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台。记录本单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上到下的管理网络及具体人员。

第二类、安全管理责任制台。包括:与上级及下级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及与安全管理责任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类、安全管理制度台。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事故应急预案、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材料,以及布置安全工作的文件、工作分析、总结等;

第四类、安全工作会议及活动台。记录本单位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安全活动以及上级安全会议、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

第五类、安全宣传教育台。记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知识竞赛、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等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各类教育培训记录;

第六类、安全检查及整改台。记录日常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治监控记录等。

第七类、安全事故分析台。记录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

第八类、事故应急预案台。包括:各类安全事件、事故应急预案,并记录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第九类、重点设备运行、管理台。记录特种设备、重点设备、消防器材等的检查、维护和管理情况。

第十类、安全工作奖惩台。记录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管理中,对事故责任人、管理责任不落实者、隐患整改不力者及“三违”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

三、安全管理台工作的管理

1、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台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如人员工作调整,要认真做好台的交接清点工作,台资料应按年度妥善归档保管。

2、各单位负责人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台的填写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抓台基础管理,不断推进我校安全管理。

3、安全管理台工作要纳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工作范畴,作为各单位工项日常性业务工作常抓不懈。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北大学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校的安全稳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山西省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

1、全校范围内发生的人员死亡、重伤、中毒和较大财产损失等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安全事故;

2、消防、交通、建筑工程、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及公众聚集场所等方面,严重危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主体和形式

全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

举报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及兑现奖励。

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由校安全保卫部(处)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安全保卫部(处)安全科。

举报电话:3922119、3922110、3942808

举报邮箱:安全保卫部(处)长信箱

四、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保卫部(处)安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保卫部(处)安全科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校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保卫部(处)安全科应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校安委会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六、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校安委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4)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

(5)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

以上所称的事故隐患等级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界定。

七、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等次的评审工作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开展,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由安全保卫部(处)按校安委会评审结果颁发奖励金。从该月起,逾期一个月未来领取奖励金的,视同放弃奖励。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审批表》

中北大学学生实习实验安全管理制度

1、各教学单位组织学生进入工厂实习、实验室实验前,必须对学生进行专业安全知识专项教育和考核。

2、学生进入工厂、车间、实验室必须接受指导教师的安全专项教育、考核和指导,并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则和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学生在实习、实验操作时必须正确穿戴劳动护具,不准穿着裙子、短裤、凉鞋、托鞋、高跟鞋、戴围巾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装束,长发不准外露。从事或接近易发生绞、碾、卷入危险的岗位操作时,严禁戴手套,外露长发,并扎紧袖口、衣襟、衣领。

4、学生在实习、实验操作时必须听从指导教师的教导,不擅自改变设备、仪器的参数,不擅自动用他人的机器、设备、仪器、工具、量具等。

5、实习、实验操作和加工内容,必须按照指导教师的布置进行,不准私自更改。使用的易燃易爆品和危险化学品要妥善存放、保管,严禁私自带出实验室。

6、实习、实验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集中精力,不准从事与实习、实验内容无关的事宜。

7、不准在实习、实验场所内追逐、打闹、喧哗、攀登设备等。

8、在操作过程中发现机器、设备、仪器出现故障或异常,要立即停止操作,报告指导教师,不得擅自处理。

9、学生实习、实验中发生设备、人身事故时应立即关停设备,停止作业。报告指导老师,保护现场,如果隐瞒不报,或有意破坏现场者,视情节严肃处理。

10、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暂停实习,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中北大学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1、为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大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依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大学生入校后,各学院要及时与所属学生逐个签定《大学生安全告知书》,定期对所属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所有学生要自觉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安全告知书》的安全事项,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中毒等安全防范工作。

3、出入校门、宿舍楼要自觉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管理。

4、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异性。

5、宿舍、教室内禁止动用明火及吸烟,禁止私接电线、擅自安装插座、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品及各种危险化学品。

6、学生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7、节假日期间,凡外出者尤其是隔夜不归者要向所在学院请假并获准后方可离校,并要按时返校。全体学生严禁到无人管理的河道、湖泊、池塘内游泳。

9、凡是集体活动外出的班级必须要有老师带队,并经所在院、系批准后方可离校。

10、学生外出实习和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学生要服从管理,遵守纪律,注意安全,防止发生各种事故。

11、发生各类事故时,在场学生要及时报告学校相关单位,并积极参加事故处置和救援。

12、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规章制度处理。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一、设备安全布局

1、加工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不小于2米。

2、加工设备与墙、柱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不小于0.9米。

3、操作空间(设备间距在外):小型设备不小于0.6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运输线视同)不小于1.1米。

4、高于2米的运输线有牢固护罩(网)。

二、工具器具、工件、材料摆放

1、工作场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工具柜等应摆放整齐,平稳可靠。

2、各种工位器具、专用工模、夹具等应牢固可靠,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产品、坯料等应限量存放,不得妨碍操作。

4、工件材料等应堆放整齐,高度不许超过2米,高比宽不大于2比1。

三、工作场所区域环境

1、工作场所内安全通道应以醒目的划线界定。

2、人行通道不小于1米,车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8米。

3、保证通道畅通,不得堵塞或占用。

4、设置的坑、壕、池等应有牢固的防护栏或盖板,夜间应有照明。

5、作业场所的垃圾、污油、污水及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6、人行道及空地应平坦,无绊脚物。如有绊脚物应设醒目标志或防护设施。

四、防尘、防毒(含物理因素)设备设施

1、防尘、防毒设备应完好,能正常运转,排尘毒效果好。

2、主管道和支管道应无破裂、泄漏。

3、集尘(毒)风罩应完好有效。

4、闸板应灵活可靠无破损。

5、滤料(或元件)及时清洗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6、不产生严重的二次扬尘(毒)。

7、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合格率指标应按设备维护保养完好率考核。

8、电离辐射、微波和高温等物理因素作业点的防护设施及操作者防护用品应完好,符合标准。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三同时”内容

“三同时”是指已编入单位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中的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初步设计中安全专篇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批。

职业安全卫生设备、消防设备按设计要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效果要进行测定和评估。

对试用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检查和建档。

建立健全职业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二、“三同时”评审的程序要求

凡涉及安全、环保、消防和工业卫生的项目,设计部门和项目牵头单位要做好“三同时”评审资料。

设计部门必须按国家规定编写职业卫生专篇(或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安全预评价。

施工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不得削减,否则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时,由施工单位组织,主管领导主持,安全、环保、卫生、消防、工会等部门共同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按国家《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执行。

未经“三同时”评审合格的项目,不准施工和投入使用。

中北大学实验室安全守则

一、各实验室必须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实验室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实验室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应予以坚决制止,并做好必要记录。

三、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不得随意丢弃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四、实验室要落实防火、防爆、防盗、防泄漏污染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五、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剧毒、腐蚀等有毒有害的物品,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领用、存放和保管,使用时注意安全操作。

六、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使用气体钢瓶,不得随意摆放,违章操作。

七、用电需确保安全,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电热器具要指定专人管理。

八、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未经安全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九、实验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熟悉实验室及周围环境,如水阀、电源总开关、灭火器材、安全出口及应急药品器具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十、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两人以上进行。指导教师要讲清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让非实验人员操作,实验中实验人员不得擅离现场。

十一、下班或实验完毕时必须关闭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最后离开实验室者要负责全面检查。

十二、出现意外事件或事故时须保持镇定,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及时逃生报警,如有可能,采取力所能及的控制措施。

十三、凡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个人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中北大学大型群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大型群体活动的管理,预防群体性安全事故,确保大型活动公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大型群体活动,是指在校内举办的200人以上参加的各种室内外文艺活动、人才交流、就业招聘、庆典仪式、学术讲座、体育竞赛、群众性体育活动及校外实习实训等公众性群体活动。

第三条 大型群体活动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主办单位是大型群体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该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活动举办所在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督促和协助主办单位做好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举办大型群体活动,必须履行校级领导审批、认可制度。对其需有关部门配合的,必须在活动前三日内,将活动时间、地点、人数、内容等书面告知相关部门,以形成各方联动制约、保障安全的有效机制。;

第五条 主办单位必须做到周密策划,精心组织,预防措施适当,活动程序简易,责任分工明确,安全保障有力。

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 大型群体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制定保障活动安全的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按参加人数配备不低于3%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3、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及工作部署;

5、要加强对电源、火源、设备的控制和现场秩序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6、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保障工作内容。

第七条 大型文体活动场所要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及各项设施牢固安全,危险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2、场所内、外及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悬浮氢气充装的气球;

3、消防安全设备、器材齐全有效、放置合理得当;

4、活动现场电源线路的布设要由专业电工实施,用电、照明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装载“漏电保护”“过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夜间开展活动,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电源线的布线要安全、可靠;

5、室外群体活动场地的座位布置,必须留有安全通道和处置突发事件、事故的应急通道;

6、在室内举行的群体活动,严禁在室内吸烟、使用明火照明,参与人员不得超过原建筑物的额定人数,安全门、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7、室内、外活动场地严禁携带宠物进入,严禁游散人员、精神病人进入。

8、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 未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不准燃放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

第九条 群体活动现场净空遇有架空电源线路时,地面严禁悬浮彩标、彩旗。

第十条 需从外单位租用彩旗、彩灯、大型电器等设备时,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审核其安全服务资格资质,与服务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求随同的服务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安全出入门应有专人看管,如遇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 活动结束后,要关闭电源、撤除电器与临时线路,作好安全防火检查,确保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我校场地租借给外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场地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并与租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允诺租借学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火灾、拥挤踩踏及恶性事件、事故的,学校将追究活动组织责任主体单位与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北大学承包合同安全评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开发、生产经营、项目承包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各项承包项目安全实施,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健康安全和国有资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对内对外有关科研开发、生产经营项目承包合同的安全评审管理。

第三条 凡我校对外对内承包科研开发、生产经营项目,合同中必须包含有关安全管理有条款或签定专项协议,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我校负责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在签定项目承包合同时,依法组织实施安全评审制度。

第四条 承包项目安全管理,执行“谁承包,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签定承包合同贯彻“谁签字,谁负责,谁督查”的安全责任制原则,未经安全性评审,各级行政负责人不得签定合同,不得引入校园实施。

第五条 对能造成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和放射性等污染源,危害校园环境的化学、化工、生产、试制项目,不准引进或承包实施。

第六条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准承包生产经营项目。

承包合同安全评审

第七条 拟签定承包合同的项目单位在签定合同时,应向我校业务管理职能部门(科学技术研究院)与安全监管部门(安全保卫处)提交《项目承包安全可行性报告书》两份。

第八条 《项目承包安全可行性报告书》的内容:项目来源、生产类别、承包范围、实施时限、生产场所、项目实施人员及对相关专业安全技术的熟悉程度、项目实施的风险与危害后果。

第九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接到安全评审报告后,及时组织安全评审。评审人员可由项目承包单位、相关业务职能管理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 评审内容:

1.工艺的安全性、危险危害类别与后果;

2.生产场所安全条件是否能满足该项目的实施要求;

3.设备、实施是否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标准、规范要求;

4.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相关安全管理能力与生产专业知识素质;

5.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由承包项目单位汇报项目承包安全实施可行性报告;

2.专家质疑、问答;

3.现场检查环境、电器、设备、原料、消防及公共安全设施;

4.进行综合评议,提出结论意见或整改要求;

5、填写承包合同安全评审表。

第十二条 评审费用:资料费、设备检测检验费、劳务费等由项目承包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评审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规范。

承包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包合同与评审资料应由评审组织单位归档保存,并负责安全评审整改意见的督促落实,直至达到评审意见要求。

第十五条 承包引进军品易燃、易爆科研项目,还应执行《中北大学易燃、易爆科研、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与各单位在安全检查,发现有未经安全评审已经实施的易燃、易爆承包项目,要立即责令停止实施,督促负责人限期进行安全评审。

第十七条 未经安全性评审的承包合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环境影响事件的,从严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合同签定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承包合同安全评审表

编号: 年 月 日

合同名称


合同类别


产品名称


委托单位


实施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完成日期


评审组织单位


安全评审

意见

评审主持人: 年 月 日

安全评审

人员

姓 名

单 位

职务

职称





































第三章 危险场所及重点部位管理

中北大学易燃易爆性科研、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加强易燃易爆性科研、试验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及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校易燃易爆性科研、试验的特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科研、试验单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基本原则

第三条 科研、试验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标准。当科研、试验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不能保障安全的科研、试验,不得开展和实施。

第四条 校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要对易燃易爆性科研、试验(实验)进行全面统筹规划,并加强监督,发现关系校园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协调和处理。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内实施的易燃易爆性科研、试验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对本单位所属人员到外单位进行的易燃易爆科研、试验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审批审核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为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及自我防护能力,易燃易爆性科研、试验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专业安全知识、劳动纪律、安全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作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科研、试验安全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七条 易燃易爆性科研、试验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实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八条 组织易燃易爆性产品科研、试验时,要从设计、工艺、设备、操作、制度、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易燃易爆性科研、试验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三定、三少、三隔离”规定。“三定”(定员、定量、定危险工序);“三少”(实验室(工房)内危险品定量少、危险操作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三隔离”(非危险生产线与危险生产线隔离、非危险工房与危险工房隔离、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离)。

第九条 从事易燃易爆性科研、试验所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费、设备、器材,要与科研、试验计划同时安排,并列入项目计划。

第十条 进行易燃易爆科研项目的实验与试验前,必须填写《中北大学易燃易爆科研(教学)试验申报(评审)表》,报告校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与校安全保卫处,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节 实验室与工房建设

第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工房和建筑设施必须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及WJ2470—97《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以下两者均简称《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对原有的实验室、工房和建筑设施不符合《设计安全规范》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加以改造,使其符合《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工房和建筑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交付使用前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凡因科研、试验需要变更实验室、工房原设计危险等级或用途的,均应报请原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节 设备与设施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性科研、试验所需的设备与设施,应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安全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要求。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对于密闭爆发器、燃速器、量热器等设备仪器,进行试验时,其最大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应根据不同的需要及危险场所不同级别的要求采用相应的防爆类型,外壳应按《规范》规定可靠接地。电气设备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取得国际质量认证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 对可能产生电火花或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危险场所以外,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使用的设备,应有可靠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使用的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验、维护、保养并及时维修。

第三节 定员定量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工(库)房、实验室及工作岗位均应定员定量。

第二十一条 科研试制过程中,凡涉及暂不能确定研制品危险等级时,应在同类产品的条件下,提高设防等级。

第二十二条 确定工(库)房内的总定量,必须符合《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抗爆间(室)内爆炸物品的定量,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如增加药量,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计算核定;如变更药性,需要重新折算确定工房内的定量。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工(库)房、实验室及操作岗位的定员定量,由所在单位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初步意见,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教务处组织评审,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定员定量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如需改变,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节 科研、试验

第二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科研、试验项目,必须严格按本规定各有关条款进行安全性评审,并认真执行安全性评审的各项要求。对制订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定员定量制度及各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试验进程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或违犯。对不具备确保人身安全的危险性试验,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试验操作人员每次试验前,应按规定着装,并要对各种设备、仪器、仪表及安全防护、消防等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安全性能不明的产品,在进行试验之前应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制定出确保试验者人身安全及最小危害后果的试验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试验。

第二十七条 对易燃易爆物进行机械加工时,要审查工艺,明确规定的药量、加工方法及环境温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对加工好的半成品或成品要及时转移,定点存放,废旧物品指定专人及时清理、销毁。

第二十八条 组装与拆分(解剖)的要求;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拆分,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编制拆分工艺流程图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拆分时严格按照规程进行。

(二)组装应按产品和部件的装配工艺严格执行。

(三)组装与拆分应使用安全可靠的专用工具,手动工具必须用不发火材质制成,并尽可能防止易燃易爆物品受到非正常的摩擦、撞击。

(四)对无完整资料的样品进行拆分时,应先制定拆分步骤,在判明情况后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压药要求:

(一)压药所用的设备、磨具在使用前都应进行检查,以便发现其是否损伤、变形和不清洁,发现疑点和问题要立即解决;

(二)压药应在抗爆间室内或隔离操作。

第三十条 手工筛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静电及其它有效安全措施。操作区域和设备要经常清理,以防粉尘的聚积。

第三十一条 易燃易爆混合物的要求:

(一)在加入易燃易爆物品之前对所用设备进行检查,特别应检查设备的间隙及可能产生金属摩擦的活动部分。轴承应密封且应定期检查清理,加热流体的温度不应超过被加热物品的安全操作温度。

(二)一种新配方在混合之前,应进行相容性和安定性试验。

(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的干混(如捏合配浆、筛混、球磨等)都应在隔离的状态下进行。在水中或在非易燃溶剂中能保证安全的湿混的工序可直接操作。

第三十二条 易燃易爆品加热烘干的要求

(一) 易燃易爆物品加热之前,必须根据其热安定性确定安全加热温度和适当的控制方法。

(二)烘干加热应选用蒸汽、热水、油浴、空气流进行。温度应由双重的自动控制来限制。不允许用电加热器直接烘干、加热。烘干、加热过程均应隔离操作。

(三)烘干易燃易爆物品时,禁止在同一烘箱内同时干燥两种以上易燃易爆物,并应对所烘易燃易爆物品严格定量,不得超量。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房的温、湿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试验过程中,发现不正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试验。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五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直接排入下水道。试验中所产生的废液、废气、废渣必须经过有效处理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五节 科研实验环境

第三十六条 易燃易爆场所严禁烟火。

第三十七条 易燃易爆实验室、工房应通风良好,并经常清扫,保持设备、仪器清洁、无灰尘。易燃易爆气体及悬浮粉尘,其浓度应控制在安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第三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应有可靠的防雷电、防静电设施,并按规定监测。

第四章 安全性评审

第一节 评审原则

第三十九条 易燃易爆性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性评审制度。

第四十条 科研、试验项目评审的实施,必须全面贯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节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 安全性评审范围包括易燃易爆科研项目的方案论证、研制、设计定型到试制的各研究阶段。

第四十二条 评审内容:

(一)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性指标;

(二)项目组安全技术负责人、危险作业操作人员的素质及项目成员的安全教育;

(三)进行危险操作的试验场或实验室、工房是否符合《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所有设备性能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二节各条款以及项目安全使用要求;

(五)室内通风、消防等安全技术设施的可靠性;

(六)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定员定量、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艺规程及工艺布置的合理性;

(七)危险品的装配、使用、试验、运输、储存、维修、销毁时的安全措施,以及因人为失误或意外触发可能导致的不安全性和应急方案;

(八)危险品各部分之间相关的安全问题;

(九)危险品在遇到恶劣环境条件时(如:碰撞、跌落、高湿、高温、高压、冲击、摩擦振动、静电、射频、雷电等)可能引起的不安全性;

(十)项目引用有关规范与标准的适用性;

(十一)危险品首次试验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十二)其它安全性问题;

第三节 评审实施

第四十三条 安全性评审工作应根据科研项目分级分阶段进行。

第四十四条 评审时,易燃易爆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安全分析报告,接受评审组成员的质疑和答辩。

第四十五条 评审组评审后做出的安全性结论,作为是否可以转阶段或研制方案是否可以继续进行的依据,评审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措施必须落实。

第四节 评审组织

第四十六条 一般项目的安全评审,由项目实施负责人组织,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安全保卫处等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重大项目的安全评审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组织。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的安全由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科研、试验项目负责人对试验中的安全技术和安全工作负责,并向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

(二)参与科研、试验的教职工及学生(包括研究生、博士生等)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管理,由项目实施负责人负责;

(三)超过实验室设计能力的试验,不得实施;

(四)外协项目的易燃易爆性试验,履行申报、评审程序,并从严控制。

第四十八条 易燃易爆性试验必须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实验室或工房(场地)进行。

第四十九条 试验前必须编制实验大纲(或指导书),大纲(或指导书)应指明危险环节,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大纲(或指导书)应经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签字同意方能实施。

第五十条 实验室在进行易燃易爆性试验时,实验流程布置应合理,安全通道应畅通。实验室入口处应有正在进行危险性试验的醒目标志。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应严格定员定量,试验过程中应至少有两人在场。

第五十二条 试验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熟悉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办法。工作时应专心致志,严守岗位,不得擅自走动和喧哗。

第五十三条 击发、引燃、引爆部件或系统装配前,应严格检查部件的可靠性和系统装配的正确性。连接雷管和点火装置时,点火必须先短路,起爆器的钥匙应由连接点火装置者携带,连接要经检测通路后方可点火。

第五十四条 击发、引燃、引爆试验中出现未引发现象时,应先采取技术措施,检查起爆系统,确认起爆系统正常后,方可进行二次引发;如仍未引发,应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有效的放电措施待5-10分钟后,再按迟发或瞎火状态进行处理;如遇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时,按试验特殊故障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试验后,要及时清理试验现场的危险残留物,并及时进行销毁或处理。

第六章弹药试验安全管理

第一节 试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为了确保试验在满足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必须对试验工作实行统一安排、统一指挥、统一管理。校内无试验场地或试验安全条件不能保障的,应自行联系有试验条件的其它单位,并应遵守相应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节试验准备

第五十七条 试验组织单位必须编制试验大纲,试验大纲中应明确指出存在危险的环节,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八条 试验大纲必须经过安全评审,并达到评审意见要求。

第五十九条 试验前应指派一名懂技术、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试验现场必须有明确的危险区域划分和安全警戒线,如:炮位、落弹区、临时放弹点、参观位置等。

第六十一条 试验前,要对试验场地全面检查,危险区域内严禁有来往行人和有碍射击(试验)的障碍物。场内适当位置(如炮位、落弹区等)必须设置安全掩体。

第六十二条 要有明显的试验标志信号,并应设置警戒;通讯设施和器材必须完好,确保联络信息畅通。

第六十三条 弹药试验场的设施及受弹器,必须及时进行检查维修。

第三节试验实施

第六十四条 试验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熟悉操作方法、安全制度和事故预防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所有参加试验的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总指挥的命令,严守岗位,不得擅自走动。

第六十五条 弹药的装填、系统的联试、发射器的检查、操作必须由专人进行,未得到现场指挥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

第六十六条 在射击试验时,装弹前必须检查火炮或发射系统各部件装配的正确性、完整性及机械动作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第六十七条 使用校靶镜校靶后,应有取下校靶镜的可靠措施,严禁装校靶镜射击。

第六十八条 射击试验或露天静爆试验前,应先发出警报,并进行彻底清场,待有关人员进入掩体或安全地带后,试验方可进行。

第六十九条 连接雷管和电点火装置时,点火线必须短路,起爆器的钥匙由连接点火装置者携带,返回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条 试验当中发生未引发现象与其它故障时,应先疏散人员,仅留少数人员处理故障,自动武器或装有引信的实弹退弹时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七十一条 在对技术性能不稳定的产品进行破坏性研究试验及新产品初次模拟试验前,应对参试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经试验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四节 试验后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 试验场每次试验之后,要及时清理地上的危险残留物,并及时进行销毁或处理。

第七十三条 对未用完的弹药、引信、火工品应按要求分类装箱运回,并按规定入库。

第七十四条 试验后,需回收的弹药应特别谨慎处理。专箱运输,单独存放。

第七章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与销毁

第一节 使用

第七十五条 危险品的使用,根据其使用说明和使用要求进行。

第二节 储存

第七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应按《管理规程》和校校《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十七条 科研与小批量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分别存入相应的库房内。

第七十八条 对于研制过程中的新产品,应考虑到长期储存的安定性,应定期检验其产品的安全性能,在贮存中对因产品的安定性和相容性问题有可能造成不安全因素时,应将其产品限期单独存放。

第七十九条 存入库房的各种火工品及药剂其包装应符合规定要求,分别存入密封箱或干燥器中,并注明产品名称、数量、单位、日期及负责人,库内产品的堆放应符合《管理规程》的要求。

第八十条 库内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和避免阳光直射措施,并保持清洁。库房温湿度应符合产品储存要求。

第八十一条 危险品出入库时要轻拿轻放,严禁在库内进行分药、倒药、取样等危险作业。

第三节 运输

第八十二条 在工作区域内人工提运起爆药、击发药、针刺药、延期药、点火药及雷管、火帽等危险品时,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和规定的着装并用专用箱提运。

第八十三条 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时,必须有明显的标志,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滑、防摩擦、防跌落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第四节 销毁

第八十四条 为确保库房、科研试验场地及实验室的安全,对下列危险物品,必须及时销毁;

(一)仓库中变质、过期失效的枪炮弹、火炸药、火工品等;

(二)科研、试验中出现的残、废、次品及剩余无几的危险品。

第八十五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销毁应按WJ2274-94《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十六条 凡我校不具备销毁能力与条件的,应移交指定单位销毁。

第八章罚则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条款以至造成责任事故的,将按规定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危险源(点)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源(点)的确定与分级

1、危险源(点)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作业区域内潜伏着较大危险性的岗位、场所。因此类部位事故频率高,会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或设备机械损坏等事故,是安全重点控制管理部位。

2、对危险源(点)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按照危险程度对危险源(点)分等级实施重点控制管理。

① 一级危险源(点):事故发生频率高,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危险岗位、场所等。

② 二级危险源(点):事故发生频率较高或容易导致重伤、致残、多人伤害事故的危险岗位、场所等。

③ 三级危险源(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易导致重伤以上的事故、重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但有较大事故可能性的岗位、场所等。

对危险源(点),各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状况、分别进行定级、设标、建档、控制。

二、危险源(点)的管理

1、危险源(点)的划定依据

(1)有爆炸、发生火灾危险场所;

(2)有灼烫危险场所;

(3)有坍塌,压埋,坠落危险场所;

(4)有触电伤害危险场所;

(5)有腐蚀、放射、中毒、窒息危险场所;

(6)有落物、崩溅伤人场所;

(7)有被机具绞、碾、挂、割、压、刮、挤、撞等危险场所;

(8)有被物体碰、夹场所;

(9)有被绊倒危险场所;

(10)其它容易致人受到伤害场所。

2、危险源(点)的控制管理要求

(1)存在三级以上危险源(点)的单位应列出潜在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制定预防对策措施。

(2)危险源(点)具体责任人,是该点作业的操作者及班组长,班组安全员。

(3)各级危险源(点)所属班组和责任人,应按管理标准要求,进行日常检查,保障安全生产。

(4)各单位对一、二级危险源(点)作业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各级危险源(点),所在单位及校相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危险源(点)的申报

危险源(点)由各有关单位确定分级,逐级落实管理。

危险源(点)潜在危险程度增加或减轻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申报变更等级。同时由单位改变该危险源(点)的管理措施。

由于工艺的改变,新增作业机械、设备、岗位,出现新的危险源(点)时,各单位应及时确定,按规定列入控制管理范围。

三、危险源(点)检查与控制

一级危险源(点)由单位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定期检查和评价。所在单位、部门要逐级落实管理预防措施和管理责任人。

二级危险源(点)由危险源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组织经常性检查和评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抽查,所在单位、部门要逐级落实管理预防措施和管理责任人。

三级危险源(点)由所在单位班组为核心负责控制检查,针对岗位上所有的危险源(点)每天每班进行岗位检查。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应经常进行检查。

四、危险源(点)整改与考核

1、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危险源(点),可责令停产整改。

2、对危险源(点)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责任大小予以处罚和考核。

3、危险源(点)的检查与控制,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措施。

4、严格检查与考核,对不认真开展检查与控制的或未落实管理造成后果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给予从严处罚。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一、危险作业的范围

凡是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它人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有造成危险危害后果的作业,称为危险作业。其范围为: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具、物品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火工品或炸药销毁作业;爆破工程和有爆炸危险的作业;符合危险作业定义的其它作业。

二、危险作业审批认可

1、进行危险作业,应由作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具、物品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由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3、火工品和炸药销毁,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爆破工程和有爆炸危险的作业,报上级公安部门由审批。

5、凡临时从事高温、高压、有毒等危险的作业,均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并持有本工种作业有效期内的专业操作证。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否则不准上岗。

四、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1、 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辅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 要严格遵守各类危险作业的专业安全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3、 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要通畅、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4、作业完成后,要按规定做好现场整理和清点工作,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科研生产场所值班巡逻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离职守。

二、值班巡逻人员在当班期间,要尽职尽责,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不得在值班室闲谈或搞娱乐活动。

三、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对外来人员必须查验手续和证件,并详细登记,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对确因工作需要时,须经接待单位认可登记后方可进入。

五、值班巡逻人员必须提高警惕,熟记外来人员的年龄、身高、面貌特征及进出时间。对发现的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

六、巡逻值班人员对自己的警卫目标、巡逻区域必须明确,保证不失火,不失盗。

七、严格交接班手续,详细记录值班情况。

第四章 危险品及特种设备管理

中北大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校园内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危险物品,是指教学实验、科研试验试制中使用的各类火工品、火药、炸药、引信、弹药、小口径炮弹等具有易燃易爆和较大危害后果的化学危险品。

三、危险物品的购置

1、危险物品的购置必须符合教学、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并充分考虑学校危险品库的贮存条件和限量,预先选定贮存地点。需在外单位贮存的,要预先与贮存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2、购置危险物品时,使用单位和课题组应严格按照实际用量提交书面申请,注明项目名称、购置物品品名、类别、购置数量、运输方式、使用时限、拟贮存地点、生产单位等信息,交教务处(教学使用)或科技产业处(科研使用)核实后,报请危险品库管理单位和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按审批的购置意见,办理相关购置手续。

3、未经申请、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或接受外单位馈赠的危险物品,更不得私自带入校园。

四、危险物品的运输

1、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化学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

2、购置的危险物品,优先选用由供货方送货的方式运输。购置单位需办理相关准运手续时,可持经审批同意的购置申请报请安全保卫处协助。

3、运输危险物品进入学校时,应提前向安全保卫处申报,办理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校园审核手续。

4、校内运输危险物品,应当选取专用车辆,指定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负责驾驶、押运。运输途中严格遵守运输安全要求,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做好运输物品的安全状况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5、科研课题组外出进行试验需运输危险物品的,必须报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准运手续。

五、危险物品的贮存

1、危险物品的贮存严格执行专库保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实验室内私自存放危险物品。

2、因校危险品库设计容量有限,为减少危险品库的长期占用和闲置危险物品的长期存贮,满足全校危险物品的暂存需求,每个单位和课题组存入校危险品库的危险物品总量一般不得超过库容量的30%。

3、根据国家科研项目的正常计划周期,校危险品库原则上对每种危险物品提供3年的暂存期。在危险物品入库时,由存贮单位或课题组提交由使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包含贮存物品的名称、数量、类别、安全要求、贮存时限、逾期处理办法等内容的书面声明。贮存期满危险物品还有剩余,且经库管单位书面通知仍未采取措施处理或销毁的,终止该单位或课题组的贮存资格。

4、各危险物品使用单位要选派2—3名具有专业知识、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的领用人员,负责本单位所用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管理和领用工作,并建立本单位危险物品出入库明细,做到、卡、物相符。

5、危险物品要按性质分类分库存放,其包装、堆放间距、温湿度等应满足相关安全标准要求,并逐个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存入日期、使用单位及负责人等信息。领用发放时,要详细记录出库数量。

6、需入库临时贮存各类实验样品、半成品、自制品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库事宜。但已经使用或成分、性质已改变的危险物品不得再入库贮存。

7、凡事先未经审核批准的危险物品,不予办理入库贮存。

六、危险物品出库使用

1、领用危险物品时,使用单位和课题组按照当日使用量填写《危险物品领用单》,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业务主管副院长签字批准后,由本单位领用人员办理领用事宜。领用人员进入危险品库,要自觉遵守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2、领取两种性质互相抵触的物品时,必须有2人以上同时前往,否则不予办理出库。

3、危险物品使用中,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定员定量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危险物品的保管和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防意外事故发生。当进行危险物品使用量较大、当日试验次数较多的试验时,实施前应报请校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4、当日领取的危校安全监管部门险物品使用完后,领用人应按要求填写《危险物品使用登记卡》,并由使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返回存档。未用完的危险物品要于下班前半小时内清点退库或销毁,严禁私藏、截留和随意存放。

七、危险物品的销毁

1、危险物品的销毁应由专业销毁单位销毁。使用单位或课题组自行销毁少量废弃危险物品时,必须选择的合理的销毁地点、安全的销毁方法,报请校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必要时要由校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护。

2、对销毁数量大、销毁难度大的,送交专业销毁单位销毁。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课题组承担。

3、危险品库库管员发现库存危险物品变质、失效时,应及时报请使用单位和课题组,采取措施销毁处理。

八、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及时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持续加强使用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从严检查和监督,确保本单位危险物品的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贮存、使用和销毁。

九、各单位危险物品出入库管理和使用人员在调离、退休前,单位负责人必须督促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十、凡违反本《规定》,私自购置、运输、贮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一经查实,将从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自行废止。

枪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枪械安全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的安全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枪械是指我校教学、科研、军训环节中使用的各类枪支、火炮、弹药发射试验装置及研制品等。

第三条 枪械管理贯彻执行“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输、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使用、保管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条 枪械的调拨或购买,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枪械运输,必须报经当地公安机关许可,取得准运证后方可运输,并遵守国家枪支运输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运输枪械。未经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枪械赠送、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枪械销毁、报废。

第六条 各类枪支必须集中存放在坚固结实的专用库房内,且库内不得混存其它易燃、易爆品和杂物,库房安防设施、存放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实行双人双锁专人保管制度。火炮陈列库、弹药发射试验装置及研制品存放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安防措施。

第七条 枪械库管理单位应建立枪械管理双重档案,对入库枪械注册登记、记建卡,并制定和执行枪械领用审批登记、人员出入库审批登记、枪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教学、科研、训练需要使用枪械时,必须按要求逐级审批并严格核对、登记出入库情况,发现损坏、丢失、被盗,立即向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枪械库必须有保卫人员昼夜守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 枪械库不得随意参观,确需参观者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由安全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凡校内教学实验、科研试验、军事训练使用枪械的,必须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当日领取、当日返还”的要求。

第十一条 枪械领取、使用中,使用人必须加强枪械出库后的运送过程安全保障、使用过程安全保管,且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现场人员监管。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具体情节和所造成后果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北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7号令)等法规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严禁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严禁利用易制毒化学品非法研制毒品。

第三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凡因教学、科研任务需要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因医疗需要购买、运输、贮存、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校医院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审批。

第四条 我校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负责对全校教学、科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贮存、领用发放实行统一管理工作。各单位需购买或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提前向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书面申报。

第五条 申报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需求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购买或使用的数量、品种、用途、使用期限;

2、所在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对申请审核签字;

3、教学、科研主管部门行政第一责任人审核签字;

第六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优先选用销售单位送货上门的方式,否则,必须按照车况性能良好、驾驶员驾驶经验丰富的要求选用车辆,在运输途中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必须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专人保管,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严格按“五双”(双人、双锁、双、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制度管理。库管人员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档案,留存相关供应商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上级部门的报批记录,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入库、领取、处置记录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和各使用单位,必须按“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贮存、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小组和贮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所有涉及易制毒化学品人员的管理职责,落实对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贮存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查库房、贮存容器和库存物品的安全状况,按照防火、防爆、防盗、防中毒、防丢失的管理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严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专人领取、专人管理和限量存放的要求,落实使用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严防丢失、被盗和非法外流。并且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动态使用台,详实登记易制毒化学品领取、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向校安全保卫处报告。

第十二条 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或因违反《条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由使用单位或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或本办法出现严重后果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 1—苯基—2—丙酮

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中北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教职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由各院(系)、直属中心、部、处等使用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安全保卫处负责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特种设备购置

第四条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办理申购审批手续。其中购买单价≥10万元的特种设备之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由学校谈判、签订合同,入学校固定资产;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安全保卫处申报。

第五条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六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保卫处书面报告。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保卫处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九条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做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安全保卫处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安全保卫处书面报告,并且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当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凡学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安全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当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安全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OC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则

1、为确保起重机械使用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桥式、门式、汽车吊、行车及电梯等起重机械。

3、坚持使用前检查制度。对吊钩、钢丝绳、滑轮、制动器、电源线路、电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修复,不准“带病”运行。

4、上升、下降限位器;大、小车行程限位器;门窗电器联锁保护装置;缓冲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安全可靠,否则不允许投入运行。额定量大于10吨的还应装设超载限制器,露天工作的还应装设夹轨钳和电气设备的防雨罩等。

5、吊运物件时指挥信号必须明确并符合规定。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6、严格执行吊运“九不吊”。

①钢丝绳不合格不吊;

②捆绑不牢,钢丝绳挂不均匀不吊;

③吊件超载或棱角没垫好不吊;

④工作物埋在地里不吊;

⑤信号不明不吊;

⑥斜拉横拽不吊;

⑦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⑧易燃易爆品没有安全措施不吊;

⑨工作物上有人和零散物件不吊;

7、起重司机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8、驾驶员必须密切注意起重机运行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排除,不准冒险作业。

9、工作时间司机必须精力集中,不准吃东西、看书、看报、吸烟,严禁酒后开车。

10、操作运行应做到稳、准、平衡、安全。

11、驾驶电梯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不准超负载运行,工作结束,必须停放在底层。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

1、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应该重视压力容器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压力容器的技术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2、压力容器是一种特种设备,要保证容器安全运行,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必要的技术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3、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按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办理压力容器的登记手续。

4、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操作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技术培训。增加操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

5、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包括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及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6、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各项制度,在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违章作业。

7、安全操作规程或工艺操作规程内容包括:

①容器的操作工作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②容器的正常操作方法;

③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④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

⑤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判断方法及应该采取的措施;

⑥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8、压力容器应有专人负责操作,操作人员应有经培训考试合格者担任,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9、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做到“保持平稳操作、禁止超载运行、防止操作失误”的十八字方针。

10、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容器运行,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①容器的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极限许可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的;

②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疱、变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运行;

③容器的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④容器周围发生火灾,且直接威胁容器的安全运行。

11、要作好压力容器的维护工作,使它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就必须定期对运行的容器进行检查。防止介质及大气对容器的腐蚀和防止容器的“跑、冒、滴、漏”现象。

12、压力容器应按规定装设安全防护装置,保持完整有效。

气瓶安全管理规则

1、为加强我校气瓶管理,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全校使用、运输、保管储存气瓶的单位。

3、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使用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并要定期考核;

②禁止敲击、碰撞;

③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④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瓶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⑤不得用电磁吊搬运;

⑥夏季要防止日光暴晒;

⑦瓶内气体不能用尽,至少应留1Kɡ\CM余压;

⑧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的场所。

4、运输气瓶时应遵守的规定

①安全附件不全的气瓶不得运输;

②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③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④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⑤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灭火器材或防毒面具;

⑥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⑦所装介质性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5、储存气瓶的规定

①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时应防止滚动,头朝向一方,高压瓶卧倒堆放时,最高不得超过5层;

②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备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③盛装易于起聚合反应的气体,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④储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气瓶必须专用,若要改装其它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同时要求原设计压力不低于改装后使用气体的设计压力,而且要在充气前,进行专门清洗,更换附件和漆色。

7、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8、气瓶经技术检验的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水压试验的要求、方法和容器残余变形率的计算,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9、气瓶经技术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降压使用或报废;

①瓶壁有裂纹、渗漏或明显变形的,应报废;

②经测量最小壁厚,进行强度校核不能按原设计压力使用的;

③高压气瓶的容积残余变形率大于10%的。

10、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火灾、中毒等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通知安全科,并保护好现场。由安全科通知有关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锅炉安全管理规则

1、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特制订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我校所有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3、锅炉运行必须要有特种设备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合格证。

4、锅炉运行前,司炉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司炉操作证。

5、水质化验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许可证后,才准独立操作,水质必须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

6、锅炉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并组织操作人员认真学习。

①安全操作规程;

②岗位责任制度;

③巡回检查制度;

④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⑤交接班制度;

⑥文明整洁制度;

⑦安全保卫制度;

7、锅炉房必须做好下列记录:

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②交接班记录;

③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④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⑤主管领导及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⑥事故记录;

8、锅炉房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保持稳定,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懂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并熟悉国家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

9、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①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②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③对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④传达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指令;

⑤督促检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的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⑥向上级汇报锅炉运行情况,反映难以解决的问题。

10、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安全附件的保护装置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若发现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11、各级主管领导必须严格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12、锅炉的修理和改装,必须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标准的要求,其修理和改装方案应事先报请上级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审查同意。

13、修理锅炉必须保证修理质量。对于大修、更换受压元件等到要有图纸和技术要求,报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审查批准。

14、焊工须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后,方可按获准,进行施焊。

15、锅炉运行时,值班司炉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上班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工作。

16、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各种处分(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消防管理

中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广大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安全保卫处)依法履行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我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全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和训练志愿消防队等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安全保卫处)是负责我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律和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三)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自动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开展全校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协助做好技术防范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九)督促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向消防管理机构申报或备案,协助消防管理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督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临时动用明火作业;

(十一)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安全警戒和保护,协助消防管理机构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全校各单位党政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其他驻校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

(二)建立和落实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制度;

(三)研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督促其完成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四)组织所属师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建本单位义务消防队,每半年组织所属师生进行一次安全演练;

(五)定期对管理、管辖或服务的区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防火灾隐患;

(六)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承担消防控制室管理任务的单位,要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督促值班人员做好每日安全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八)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必要时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审验;

(九)发生火灾事故,积极采取有效的程序与措施处置,并及时上报,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完成学校下达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负责人要责令活动方当场改正的,当场不改的,责令停止活动。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请公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改变建筑结构或使用用途的,应当按规定报消防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报告安全保卫处派员参加。

校内基建施工、维修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基建、维修部门及安全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消防手续、资料、文件等须报学校档案馆和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建筑物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日常运行、巡查、维护、管理、小型维修和灭火器材的日常巡查、检查、维护,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如建筑物属多个单位共用或有物业单位统一管理的,建筑物内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检查、维护和小型维修由主要使用单位或物业单位负责。使用单位或物业单位要明确专人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校园内公共消防设施(地下消防供水管网、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及电控设备、消防车通道)的巡查、维护、维修和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独立经营核算的单位、租用学校公用房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配备和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五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联动功能测试,确保自动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消防控制室实行昼夜值班制度,物业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取得资格证的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每班不应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和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宿舍内不得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各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安全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公用房租赁、委托经营时,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与承租方、委托方签订合同时,要依据消防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管理要求,并负责对出租的公用房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隐患严格督促整改。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引入第三方服务的校内单位,是该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必须同时与服务提供方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校内责任单位应定期对服务提供方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向学校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安全保卫处调查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消防重点部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单身教职工公寓、临时工集体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游泳馆、科艺苑、生活服务中心、超市、附中、附小、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校园网络中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馆、档案馆、印刷厂、后勤管理处铁木装饰服务中心;

(四)变电所、配电室、煤气调压站(房)、锅炉房;

(五)爆炸塔、火炸药实验室、危险品库、化学试剂库;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工程训练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二十五条 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管理责任单位和部门,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按照以下要求严格管理:

(一)制定并落实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针对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特点,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指定专人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设专人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五)消防电梯、排烟间、防火门、排烟送风设备、消防水泵、消防供水管道等消防设施不得任意改装和挪作它用,不准随意堵塞各层楼梯、走道出口与疏散通道。不准私自锁闭防火门、消防排烟房,不准占用消防排烟房堆放杂物。

(六)加强用火安全管理,重点防火部位严禁违规动用明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七)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乱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加热器具。

(八)坚持下班前的安全检查。每日下班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经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必须切断电源、火源方可离开。对不能停电的电气设备要采取专线管理措施。

(九)在本单位内组建义务消防队,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德怀楼、教学主楼、图书馆、9号教学楼、科学楼、生活服务中心等)消防安全管理的其它要求

(一)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张贴疏散路线示意图。

(二)地下室禁止用做学生或员工宿舍。

(三)未经审核批准,不准随意乱接电源线路,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动用明火。

(三)消防控制室必须专人管理,坚持昼夜值班巡查制度,保障设备正常使用。

(四)图书馆楼内严禁吸烟,馆内所有物品的放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书库、阅览室内书架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停电时不准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第二十七条公寓(学生公寓、单身教职工公寓、临时工集体宿舍)消防安全管理的其它要求

(一)学生公寓、单身教职工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临时工集体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外国专家公寓和留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有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单位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学生处及各学院负责学生安全教育、违规行为处理,并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检查。

(三)管理责任单位应做好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的日常管理与安全检查。

(四)未经审核批准,未落实防火措施,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焊接或明火作业。

(五)管理责任单位应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灭火应急与安全疏散技能培训,并依据住宅公寓建筑结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公寓管理人员要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和夜间巡查制度,及时处置、整改火险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并做好检查记录与交接班记录。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其它要求

(一)所有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各种电源线路须规范敷设、保护装置齐全有效。按规程操作,经常检查,及时排除隐患或故障。

(二)实验室因教学、科研使用电炉、电热器的,必须经过本部门消防管理责任人批准,确定专人管理,定点使用,周围严禁存放可燃、易燃物品。

(三)实验室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禁止架设临时电线,因特殊需要架设的临时线路,使用完毕后必须拆除。所有导线接头必须接触良好,保险装置要根据用电容量按规定安装,严禁使用超容量的保险装置或代用品。

(四)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能在实验现场过量存放。零星备用的化学危险品,应由专人负责,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

(五)使用的电热器具须安放在不燃支架上,不得近邻易燃可燃物,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用完后立即关闭电源开关。

(六)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必须设置在不燃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应覆盖或放置易燃物。

(七)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使用的气体钢瓶要有防倾倒装置,易燃气体钢瓶要与实验室隔离。

(八)实验室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应按规定妥善处置或回收,不能随意丢弃。

(九)实验人员在实验时,禁止离开工作岗位,不得违章作业。实验完毕或下班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火源、关窗、锁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十)配备足够数量的性能适合的灭火器材,做到定位、定点、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食堂、餐厅消防安全管理的其它要求

(一)贯彻、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领导组,组建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制订应急灭火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二)潮湿、高温场所的电气线路必须按《特殊场所电气线路配置规范》执行。照明线路必须穿管保护,开关、插座必须做防水、防潮保护装置。食堂内电气设备、电气线路以及各类大功率电气炊具应定期检查。

(三)对燃气管道、灶具、开关坚持每日安全检查,发现故障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

(四)食堂内禁止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因停气临时使用液化气瓶的,要与灶具保持有效安全距离,使用完毕液化气瓶必须立即搬离。

(五)定期清洗灶具、排油烟管道、排油烟风机,清除油垢。

(六)加强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发生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并积极疏散人员。

第三十条 化学危险品库消防管理的其它要求

(一)仓库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的标志牌,周边严禁明火,

(二)根据储存物品性质分类存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性质特别危险的物品必须单独储存,性质互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隔开储存。

(四)遇水燃烧性物品要做好防水、防潮安全措施。

(五)在仓库内开启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时,严禁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六)库内应安装防爆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

(七)仓库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发现包装渗漏、破损、残缺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要及时处理废旧包装物品,不得在库内堆放。

第三十一条 变电所与配电室消防安全管理的其它要求

(一)变电所与配电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与其它杂物,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二)加强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抢修和排除,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消除,并建立运行记录。

(三)停电检修与清除作业,要严格遵守《电力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规章制度。

(四)绝缘工具、绝缘保护用品,必须实施定期检测,避雷装置、防鼠预防措施,必须安全有效。

(五)故障跳闸、超载跳闸查不清原因、故障未排除,严禁合闸。

第三十二条 校园环境及园林消防安全管理

(一)校园环境及园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二)落实护林防火巡山人员,坚持每日定时巡查,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三)森林防火特险期,组织人员加强防火巡查,制止在园林、草坪及周边区域严禁吸烟、动用明火的行为。

(四)按季节清理园林内、人行通道、防火隔离带的易燃杂物,消除火险隐患。

(五)组织山林灭火队伍,储备必要的灭火物资,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参与火灾扑救。

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实行分级检查制:学校季检查,单位月检查,部门周检查、岗位日检查。所有教职员工每天班前、班后须对本岗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消防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消防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建立防火巡查制度,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对方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每两小时巡查一次,校医院、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实验室、高层建筑值班人员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灭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检查发现和存在的火灾隐患,各单位要立足于自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或本单位确无能力整改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仍属所在单位。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区域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校安全保卫处存档备查。

章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所属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应急疏散、自救逃生常识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各学院、附属学校,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习;

(二)教学管理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对每届学生进行每学期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各学院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一条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上岗前,所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重点单位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须督促所属实验室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全校性消防宣传教育、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公共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章 奖 惩

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评比内容,对发生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因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规定、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过失等行为,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的,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完毕后,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无人员伤亡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扣发1个月的校内津贴;

(二)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无人员伤亡的,按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扣发3-6个月的校内津贴。

(三)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的,按《中北大学学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在实验室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除对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对实验室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与校内单位或个人存在租赁或合作关系的外来人员以及校内单位雇佣的外来人员(临时工)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等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由于发生火灾造成损失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使学校受到公安消防机构处罚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涉及经济处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教职工处分决定由人事处执行;学生处分由学生工作部门执行。

附 则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保卫处。

中北大学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抵御火灾能力,维护校园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0201-2010)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与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指用于灭火、防火以及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器材。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校园地下消防供水管网、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及电控设备;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及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通风系统;广播通信系统;消防供水管网;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灭火器材包括:各种手提式、推车式、悬挂式灭火器、灭火器箱等;消火栓箱、水带、枪头等;破拆类工具、救援类工具、逃生类工具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我校消防设施的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划分。

第五条 安全保卫部(处)是全校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指导;负责建筑消防设施大型维修、改造和维护修养的立项申报;负责地下消火栓的日常检查、维护;负责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学生公寓楼、家属住宅楼等区域的灭火器材年度检修与补充更换;协助各单位或其他职能部门做好消防设施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全校新建项目的消防设施建设、验收以及室外消防设施的整体规划。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将新建项目消防设施移交给后勤管理处或使用单位统一管理,移交时应通知安全保卫处到场参与验收。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巡查、维护、维修和管理;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委托管理和监督;在与各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建筑物内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的日常检查、运行及维护保养、维修责任。

第九条 各建筑物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日常运行、巡查、维护、管理、小型维修和灭火器材的日常巡查、检查、维护,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如建筑物属多个单位共用或有物业单位统一管理的,建筑物内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检查、维护和小型维修由主要使用单位或物业单位负责。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十条 新建消防设施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后方可移交使用。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本建设处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移交,并协调施工单位对使用或管理单位进行消防设施操作的技术培训,协调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按时做好消防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施工时,施工方应保证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完整。若改变原建筑结构、变更建筑使用功能、变动消防设施的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人员疏散通道。

第十三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做好日常维修保养、联动功能测试和年度检测,确保自动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各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经省、市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能按照火灾事故处理预案熟练操作建筑内消防设施。在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认真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每2小时记录一次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火警、故障情况;每班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水位水压、喷淋管网压力数值等巡查一次,并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第四章灭火器材的管理

第十五条 灭火器材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原则,各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对本单位的灭火器材进行管理,明确管理责任。管理责任人要建立灭火器材管理台,每周至少对所管理的灭火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六条 灭火器材应配置在公共走道或醒目、方便取用的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用灭火器材,不得随意改变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失效的应及时通知安全保卫部(处)补配,不能说明丢失原因或因管理不善丢失、损坏的,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赔偿。

第十八条 因办公、科研、实验场所发生改变,搬迁时原配置的灭火器材不得带入新的场所,并要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处)收回,新场所所需灭火器材应另行申请配置。

第十九条 各单位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时,单位灭火器材管理人员应将配置的灭火器材统一集中,妥善保管,待工程完工后及时放回原位。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管理、巡查、维护不善,造成消防设施故障、损坏且后果严重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如未认真落实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日常管理、巡查、维护保养职责,造成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故障长时间存在,且被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的,由管理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的处罚、整改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因消防设施故障、灭火器材缺失损坏而影响初起火灾应急处置,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管理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全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操作责任制,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进行实时监视和操作,不得擅离职守。

二、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功能和操作规程,熟悉各种按键的功能,熟练操作各种系统。

三、负责对消防设施进行每日检查,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掌握和了解消防设施的运行、误报警、故障等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

五、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系统功能试验,协助技术人员做好修理、维护工作,不得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六、经常向单位负责人和安全保卫处报告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协助有关领导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七、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火灾情况下能够按照程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八、积极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九、完成消防部门和上级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自觉接受消防管理机构的检查。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和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等工作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取得国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备查,严禁无证上岗。

四、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提前10分钟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当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生火情时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

五、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

六、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消防控制室应配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消防手电等消防器材

七、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一部专用于报警的外线电话,任何人不得占用,影响消防联络。

八、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

九、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十、消防控制室内禁止吸烟或动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3922110”或“119”火警电话报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连续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三、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分为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三种方式,其技术要求和检查方法应当遵循《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的有关规定。

四、值班人员应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并认真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

五、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月度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主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检查,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记录》。

六、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实施。

七、建筑消防设施应建立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管理制度。检查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实施检查的人员必须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

八、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联系委托的维护保养厂商解决,并按照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处理,督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维修期间消防安全。故障排除后,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故障处理记录存档备查。

九、建筑消防设施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 24h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使用和产权单位每年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并报送消防机构备查。

十一、消防控制室应存放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档案,内容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

十二、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 3年。

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流程图

公寓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1、为确保学生公寓的人身、财物及各类设施的安全,制订本制度。

2、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由学校保卫处、派出所、公寓服务中心联合管理,公寓管理室负责日常保卫工作。

3、学生公寓区域设学生公寓治保委员会,学生公寓各楼设治保小组;治保委员会和治保小组成员由专职保卫人员,公寓管理人员及学生代表若干人组成;治保委员会和治保小组分级负责处理学生公寓区域内和公寓各楼影响安全的事件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4、公寓内严禁非住宿人员擅自进入。因执行公务进入者须向值班员声明理由。会客者按《会客制度》办理手续,并遵守《会客制度》的各项规定。

5、公寓内所有公共设施严禁擅自带出,如因集体活动确需带出者,由系处开具证明,经公寓管理中心同意,办理有偿借出手续,方可带出。

6、公寓内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一切不良行为,违者报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7、公寓内严禁使用各种炉具,严禁点燃废纸、杂物。

8、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9、公寓内各房间住宿人员离开时,必须自行关闭门窗、关断电源。

10、公寓值班员要按时供电断电,按时启闭大门。

11、公寓管理部门配合各系进行不定期查房:查夜不归宿者,查私自留客者,查违章用电和私拉电线,查是否按时就寝,查卫生状况,查设施完好状况,查不安全隐患,查各种违章违纪行为。

12、公寓安全管理人员执行查房公务,有权查验学生证件,必要时有权暂扣学生证件以备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刁难,干扰执行公务。

13、凡有违反本制度者,按《违章处罚办法》处理。


中北大学学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全体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活动中,应自觉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1、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预防火灾的义务;

2、主动学习消防安全常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活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掌握火灾预防和初起火灾防控技能,提高事故自防自救能力,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3、加强个人行为管理,杜绝违规用火、用电现象和违法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并定期对学习、住宿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自身无力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或管理人员报告;

4、爱护灭火器材、疏散指示、应急照明、防火门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不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不遮挡消火栓,不堵塞安全通道和出口。

5、发现火灾警情要立即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报警报告;

6、遇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破坏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勇于制止和举报。

三、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档案馆、游泳馆、科艺苑、校医院、工程训练中心、生活服务中心及柏树林、二龙山林园是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进入以上场所须遵守以下规定:

1、熟悉和了解各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2、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严禁吸烟、动用明火、生火做饭、烧烤、焚烧可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3、未经审核批准,不准随意乱接电源线路,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电源线路、插座、插板及用电设备不得紧邻、紧靠易燃物品,不同载流量的电源线路插头不能共用同一插座插板,人员离开必须关闭在用电器;

4、熟知灭火器材的位置、布局,非火警状态下不准随意动用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

5、不得随意遮挡和损坏灭火器、消火栓、消防电梯、防火门、排烟送风设备,不准在各层楼梯、走道出口与疏散通道放置物品,不准将自行车停放在安全出口处;

6、在进行实验、实习时,要严格依照指导教师的指导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使用实验、实习设备,开展实验、实习,对涉及用电、用气和高温、高压的实验过程必须全程看守、监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熟知药品性能和安全使用要求,如实登记领取、使用数量,妥善存放、保管,剩余和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按要求回收处理,且严禁私自将易燃易爆化学品、化学试剂等危险化学品带离实验室或挪作他用;

7、易燃杂物及时清理、规整,不随意在阳台和公共区域堆放。

8、服从老师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四、在学校内组织各种文艺、体育、大型会议等活动时,要事先报请所在学院批准,并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排查活动场所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完好情况,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遇有突发火灾,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学校工作人员进行处置。

六、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依照《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1、违规吸烟、使用明火或携带、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2、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源线路的;

3、随意堆放易燃杂物,能自行消除安全隐患而不积极整改的;

4、私自挪用、毁坏消防器材设施,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5、造成火灾事故发生或发生火情、火灾隐瞒不报的;

6、火灾后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的;

7、出现影响他人消防安全的其它行为的。

七、故意毁坏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并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八、因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等过错行为引发火灾事故,且后果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研究生及留学生。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安全工作委员会。

第六章 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

中北大学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服务及大型群体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 根据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校安全保卫处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0分钟内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各级事故的调查处理分别由国务院、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负责。

校内发生的轻微事故且得到县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的,由学校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学校事故调查组应由校办、监察处、安全保卫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工会、学生处、研究生院派人组成,必要时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应当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必要有便利条件。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主管校领导且经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事故责任追究对象:

1、事故直接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

2、负有管理职能的单位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追究,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组织部、人力资源管理处应当校领导的批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学校的有关制度,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责任追究按有关批复执行。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50%的罚款,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50%至80%的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轻微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至20%的罚款;并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二)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的,除按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有关事故调查的批复执行外,可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罚款和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二十四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1.事故责任者对抢险救护或防止事故扩大有贡献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2.事故责任者主动认识错误,积极协助查清事故原因,减轻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学校认为需要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规定之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北大学安全一票否决权实施细则

总 则

一、为了强化逐级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措施,维护我校的安全和稳定,营造校园安全文明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一票否决权指在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火灾预防、交通管理等安全工作中,为激励管理责任心,惩处事故有关责任者,在各项评先授奖、晋职晋级时,经审核取消其资格的一种奖惩激励制约机制。

三、否决内容

1、评选单位先进集体,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单位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安全管理责任人的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四、否决的主体对象是本校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在岗教职员工。

五、否决的时限:评先为一年,即年度总结表彰期内;晋级晋职为两年,特殊情况随时否决。

六、一票否决权适用于本校行政、党务、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及学生管理的各类评先、晋级、晋职工作中。

否决与不予否决的条件

七、未达到各类安全管理目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否决:

1、因管理不善,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爆炸事故、火灾事故、生产事故等,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对不安全隐患,未按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采取有效防范、改进措施的;

3、因领导不重视安全管理,各项管理制度不落实、责任制不到位,造成本部门安全秩序严重混乱的;

4、因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及其它有直接联带责任事故的:

5、发生事故,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和阻挠查处的;

6、因安全法规教育、安全知识教育不落实,管理不力,本单位教职员工发生事故的;

7、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否决的。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否决:

1、安全管理一贯做得较好,虽发生事故,但未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

2、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事故,能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否决的程序与组织

九、在签订各项安全责任制的基础上,经检查、考核、评比后行使一票否决权。

十、一票否决权由校行政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校工会、安全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集体评议后,报校领导审核批准后行使。

十一、行使一票否决权的各职能部门必须做好调查考核、提供依据、综合分析、合理评议。

十二、在行使否决权后,应将否决原因及时书面通知被否决的单位或个人。

十三、被否决者对否决决定不服,或被否决者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可提请校党委或校行政做出最后裁定。

十四、凡校内及业务系统的工作评比表彰,各院、部、处均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在各院、部、处及业务系统的工作评比表彰时,评比组织单位有行使否决权的权力。

实施原则

十五、一票否决制的实行,将同各项工作管理目标与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总结评比挂钩,同各级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晋职晋级、经济利益和奖励制度挂钩。

十六、一票否决制与评先、晋职、晋级等工作同步实施。

十七、一票否决制的实施,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以扩大教育面。

附 则

十八、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十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北大学学生安全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北大学教育教学、科研实验、学习实训、社会实践、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在中北大学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因学生个人行为过错而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具有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在中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研究生及留学生。

第四条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紧急处置和救助。在场学生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协助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章学生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第五条 学生安全责任事故主要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治安安全责任事故、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实习实验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等。

第六条 因学生个人行为过错造成的安全事故,依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划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发生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消防责任事故:

(一)未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

(二)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三)违规用电、用火以及吸烟导致火灾发生的;

(四)违规携带、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导致火灾发生的;

(五)组织文艺、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疏于管理,导致火灾发生的;

(六)火灾发生时不及时报警报告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

(七)拖延报告、谎报、隐瞒不报火灾事故的。

第八条 发生治安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治安安全责任事故:

(一)在校园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校园内偷盗、抢劫、猥亵、强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组织文艺、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疏于管理,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毁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就餐、学习、实习实验及其他公共场所活动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酒后滋事,伤害他人,损毁公共财物,产生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在校园内私藏、携带管制刀具、非法枪支、弹药或者其他违禁危险物品,给校园安全环境带来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未按照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或者骑行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后果的可认定为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条 在实习实验活动中,违反实验室及实习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不遵从指导老师的指导和管理,疏于安全防护检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可认定为实习实验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条 其它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我校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予以确认。

学生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认定,按照国家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由相应权限的事故调查组提出。学校将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责任追究意见,依照《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章制度,对责任者予以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理程序和异议申诉按《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中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校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章 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一、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女职工(包括女合同工)

三、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1.月经期间:各单位根据生产情况,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怀孕期间: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女工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本校医院证明,适当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产期:女职工产假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哺乳期:

①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规定一天有二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③哺乳期内,各单位不应当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5.女职工有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各单位不得以其理由降低其基本工资。

6.禁止女职工从事放射线,铅、汞、砷等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北大学劳保用品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直接参加教学实验、科研试验和生产操作人员安全、健康所采取的一种辅助防护措施。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生活用品,更不是福利待遇,只按岗按需发放,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它实物替代应当配发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条 凡从事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本校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工、合同工、特殊岗位的临时工),根据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均应配发和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只限于工作场合和上班时使用,不得转为它用。经安全检查在上班时间未使用相应规定的防护用品的,按违章作业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 费用划分:

1.后勤部门、校医院、科研实验及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工作人员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2.其它教学、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所需的劳保用品费用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支出。

第五条 发放办法:

1.后勤部门、校医院、科研实验及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均由所在部门按照本办法自行购置、发放。

2.各教学、行政单位应在每年4月和10月,对应《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附后)中的相应岗位工种,将本单位领用劳保用品人员的名单上报人事处劳资科,经岗位审核后送交保卫处安全科,由保卫处安全科负责统一计划、购置和发放。

3.劳动用品的发放执行“按岗按需”原则,各单位要严格依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

第六条 定岗在实验室的实验指导教师,参照实验员标准发放,使用期限为实验员的一倍。

第七条 实习学生、参观人员在实验、生产现场所需要的防护用品,由组织单位按具体的安全防护要求自行解决。

第八条 剧毒、放射性、高压配电、危险作业场所等特种作业所需的特殊劳保防护用品(如防护面具、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由作业单位自行购置,但产品必须是经政府安全监督部门认可的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的合格产品。

第九条 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教职工,因病、事、工伤、产假、离职学习三个月以上,以及退休、退职或离岗半年以上者,一律停发劳保用品。。

第十条 聘用的临时工享受正式职工同等劳保待遇,季节性临时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凡调离学校的职工,领用的劳保用品不满一年的,必须交清劳保用品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多工种的人员,按所从事工种中最高标准发给;调换工种的,在原发放用品使用期满后,再按新工种标准发给。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责任按“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责任划分实施,校技安管理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发放使用负监督、检查、督促管理责任,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使用负直接管理责任,科、室、班组负责人对直接作业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职工劳动护具的穿戴使用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五条 劳动保护用品不能替代设备的安全防护及对尘毒有害物质的治理,各单位在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同时,还应根据作业危险程度和作业场所条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凡未按此规定为职工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经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又不予改正的,将在评优评先中“一票否决”,若由此造成伤亡事故的将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保健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劳动部等七部委颁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中提出的:“为了解决从事的害健康作业工种的特殊营养需要,增强抵抗职业性毒害的能力,稳定有毒有害特种作业队伍,需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要求,结合本校经费与有害作业实际存在的情况,经研究决定提高有害作业日保健费标准。现就具体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健津贴的范围

只限于本校教学实验、科研试验、储运、销毁、生产经营服务中专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操作人员、辅导人员,专职从事直接接触放射线(X、α、β、γ),放射性物质的作业人员,及少数跟班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

二、保健津贴的等级

根据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敏感度、作业时间和工艺安全状态,同时参照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危害程度和安全防护条件,按院(93)安字107号《保健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划分为三等:

甲等: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大、散播速度快、易中毒的第一线作业场所,即化工实验员、指导老师、电气焊工、喷漆工、X光操作工、季节性高温作业人员及技术指导员。

乙等:有毒有害物质浓度高、散播速度缓慢、易中毒、作业具有间断性的岗位即稀酸充电工、煤气检修工、光学玻璃作业的化学配料工、粗磨工、热处理工、铸造工。

丙等: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较低、劳动条件差,但工艺安全性较好的岗位。即化工药品保管员、污水修理管工、光学玻璃刻度工、气泡精选检验工、专职复印机、电脑操作人员。

三、保健津贴的标准

以实际到岗量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为一个工作日计算,甲等为0.50元,乙等为0.10元,丙等为0.30元。

四、保健津贴支付渠道

1、凡本校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位和奖金自负单位,保健费自付。

2、凡科研课题组涉及的有害作业保健费,由课题组支付。

3、凡教学实习涉及的有害作业保健费,由教学实习经费中支付。

4、凡经营服务性质的复印机、电脑操作人员的保健费,由本单位自付。

5、校内教学、行政单位从事教学、管理的人员有害作业保健费由学校支付。

五、保健津贴实施办法

1、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作业的人数,根据实际到岗工作时间,核算工作日并填报报表,由安全科审核批准后,按保健津贴支付渠道支付。

2、教学实验以教务处下达的实验课课时及相应预备实验为依据计算工作日。

3、有毒有害物资保管人员,跟班作业的技术指导人员、安全检查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的50%计发。

4、外出实习、工作中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者,必须有该单位证明,经本部门领导审查后,报安全科批准,按本标准执行。

六、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全保卫处,遇上级机关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2、凡新增加的专业、生产项目、设备及人员涉及有毒有害作业时,由单位申报,经有关领导会同安全科审定危害等级、操作人员、保健资金来源后,按此标准执行。

3、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